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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網購“反悔權”:拆封不影響7日無理由退貨

2015-03-16 08:09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週年,同時也是又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新規——《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開始實施之日(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為什麼要實施《處罰辦法》,《處罰辦法》又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怎樣的界定與保護?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對此進行了解讀。

  “反悔權”將獲得更多保障

  “去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法》的亮點之一就是賦予網購消費者‘反悔權’: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天內無理由退換貨。”楊紅燦説,消費者的“反悔權”在實際執行中仍面臨不少問題,社會各界對新《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具體執行標準存在不同理解,一些電商企業和網店經營者恣意擴大不適用退貨商品範圍,單方制定的退貨標準過於嚴苛,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保障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處罰辦法》細化了新《消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了採用網路、電視、電話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行為的具體情形。楊紅燦説,比如出現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等情形並超過15天的,視為經營者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工商部門將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此外,“霸王條款”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處罰辦法》將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對相關行為按照行政規章的許可權設定了處罰,處罰的條款與《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一致。今後,在懲治“霸王條款”時將按照合同違法行為處罰。

  《處罰辦法》對新《消法》規定的經營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對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除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和“格式合同”外,《處罰辦法》對新《消法》中對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品質要求、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宣傳行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商品和服務“三包”責任等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了具體細化,通過“負面清單”的方式列舉了經營者不得實施的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 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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