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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起商業秘密糾紛僅一起原告勝訴

2014-04-28 15:49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連成賀磊

  商業秘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命脈,在繼專利、商標、著作權之後,成為智慧財産權體系中的第四大領域。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法制日報》記者據此獲悉,2006年至今,寧波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30起。

  然而,為數不多的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收案數量,與經濟活動中企業商業秘密的數量大、糾紛多形成鮮明對比。在2011年寧波市工商局針對寧波市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情況的問卷調查中顯示,在接受問卷調查的6500家企業中,有近40%的企業明確表示曾經發生過商業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認為泄密事件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有60%。

  泄密者大多為跳槽員工

  記者了解到,相較于涉及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的智慧財産權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商業秘密收案數佔比極小。

  以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收案最多的2006年為例,當年寧波市中院共受理智慧財産權民事糾紛案件336件,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為6件,僅佔全年收案數的1.8%。

  從原被告身份及組成來看,在審理的30件案件中,原告均為企業法人,其中製造業16家、進出口公司11家、電腦服務與軟體業2家、商務服務業1家,而案件所涉被告全部包含曾經在原告企業工作過的員工,所任職務包括外貿秘書、技術工人、銷售經理和網路管理等,將上述“跳槽員工”和該員工離職後新受聘或自行創業所設立企業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為27件。

  “企業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比較單一,主要為員工泄密,且與在職員工相比,離職員工泄密的可能性及發生率遠高於在職員工。”寧波市中院智慧財産權庭副庭長張良宏介紹,在洩露的商業秘密中,涉及“客戶名單”的最多,達63.3%,其次為涉及製造企業技術産品配方、製作工藝或方法等的技術秘密。

  25歲的小林,原在寧波市一家旅遊用品有限公司進出口部工作5年,主要負責與美國某公司等客戶的相關業務,這期間他掌握了與美國公司交易的主要産品、價格體系等技術秘密。

  公司制定了《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小林在離職時與公司達成協定,如洩露商業秘密應賠償相應違約金,但跳槽後不久,小林因涉嫌侵害原公司的商業秘密、違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被告上法庭,公司索賠60萬元,成為寧波當地備受關注的“商業秘密第一案”。最終此案以雙方達成和解,小林繼續回該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全部商業秘密了結。

  員工跳槽後將原公司的商業秘密一併帶走,這樣的現象在外貿行業屢見不鮮。

  在寧波銀河綜合服務管理中心副總經理徐衛民看來,假若商業秘密被侵犯得不到有效阻止,外貿企業就不能做大做強,企業老闆不敢輕易將重要客戶放給員工,就沒有足夠時間通過管理做大企業規模。而泄密員工離職後,沒辦法施與懲戒,會助長其他員工紛紛效倣,導致企業受挫;泄密員工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一般會採取低價競爭獲取和鞏固客戶,進而引發行業內的低價競爭,甚至演變成惡意競爭,導致整個行業秩序混亂、利潤攤薄。

  舉證難致案件屢屢敗訴

  據統計,在寧波法院受理的30起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中,調撤率高、原告勝訴率低,只有1起案子是原告勝訴,一半以原告撤訴結案,3成為調解結案,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結果雖各有不同,但基本可概括為被告承諾停止與“客戶名單”上的客戶聯繫或不再使用涉案技術,賠償或補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至170萬元不等、承諾永不再侵權等。

  是什麼原因導致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如此棘手?

  “由於案情複雜、當事人訴訟能力有限、秘密點不確定及技術鑒定等因素,此類案件審理週期往往較長,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其中一起案件審理週期長達六年,而舉證難是案件屢屢敗訴或調撤的主要原因。”張良宏告訴記者,在一般的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證明其具有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為商業秘密,同時,還需要證明涉案的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並且具有經濟價值,只要缺少其中一項,就容易被判定為證據不足,導致敗訴。

  寧波市中院就受理過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小趙原為寧波市江海軟體公司的員工,離職後自立門戶,成立企信軟體公司,與部分曾與江海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客戶存在業務往來。

  2008年8月,小趙利用其原先知道的郵箱密碼,登錄江海公司的郵箱,刪除了該郵箱內包含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在內的電子郵件,為此,他還被處以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江海公司遂一紙訴狀將小趙和企信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但其在一審、二審全部敗訴,法院判決的理由是江海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趙某刪除的郵件中擁有涉密的技術資訊,也不能證明江海公司對其所稱的客戶名單採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另一起案件中。寧波一家進出口公司訴譚某及其丈夫侵害經營秘密,原告舉出大量的證據證明了涉案的客戶名單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並且具有經濟價值,一審二審均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二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雖能認定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具有向其他公司披露所獲得的資訊或其他公司實際使用的資訊內容與涉案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故判決原告敗訴。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企業保護商業秘密制度不完善,保密範圍不明確、保密措施簡單,企業在自身保密制度的設置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導致涉商業秘密糾紛時有發生但訴至法院後原告勝訴率卻很低。

  據寧波市工商局的調查結果顯示,有多達30%的企業沒有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有90%以上的受訪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保密機構,而多達80%的受訪企業表示沒有採用諸如加密軟體及保密設備等物理措施對企業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寧波市中院建議,企業要提高保密意識,制止商業秘密洩露事件的發生比泄密後尋求救濟更具有實際意義,企業只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才能在市場競爭中保持自身的優勢;要完善企業管理,建立商業秘密保密機制,要強化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還要注重營造和諧穩定的勞資關係,盡可能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儘量減少“跳槽”現象的發生,避免因員工離職而導致商業秘密被竊取使用或被公開等現象的發生。

  浙江律師趙永清認為,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由開發商業秘密的企業通過協議等方式加以保護,更由國家通過立法和司法等活動加強保護,要加大對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力度,形成一個嚴密的商業秘密保護網路,特別是涉及侵犯商業秘密可能構成犯罪的,應改被動司法為主動司法,重拳打擊,形成有效震懾氛圍。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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