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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廢鉛蓄電池年産逾260萬噸 回收率不足30%

2013-12-23 09:58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鉛蓄電池生産國和出口國,但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卻極不健全。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從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與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舉辦的“中國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現狀及對策”研討會上了解到,我國每年産生的廢鉛蓄電池數量超過260萬噸,但正規回收的比率不到30%。廢鉛蓄電池回收行業處於無序狀態,近80%的廢鉛蓄電池仍通過個體商販流入非法回收和處理環節,大量廢鉛蓄電池被隨意拆解處置,産生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

  廢鉛蓄電池正規回收率不足30%

  過去10年來,中國鉛蓄電池行業呈高速增長趨勢,是全球第一大鉛蓄電池生産國和出口國,工信部數據顯示,2012年鉛蓄電池産量達17486.3萬K V A h,較2011年增長了27%。

  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與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聯合發佈的《中國鉛蓄電池回收管理現狀及對策》研究報告顯示,中國也是鉛蓄電池消費大國,鉛蓄電池廣泛應用於交通運輸、通訊、電力、鐵路等行業,其中汽車啟動電池、電動自行車用動力電池、後備電源三類約佔消費總量的90%。而廢鉛蓄電池數量也很驚人,每年産生的廢鉛蓄電池數量超過260萬噸。

  工信部2010年頒布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預防方案(徵求意見稿)》顯示,當前,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廢鉛蓄電池有組織的回收率已經超過90%以上,而我國有組織的回收率不到30%。目前我國還沒有由蓄電池生産商或再生鉛生産廠家建成的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回收網路。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副秘書長曹國慶表示,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量,個體渠道佔50%-60%,廢電池流向不規範的再生鉛企業是導致鉛污染的根源之一。回收環節存在嚴重的電池“倒酸”,部分再生鉛企業不收含酸的廢舊鉛蓄電池,廢酸流向不明,鉛污染和酸污染風險很大。目前汽車電池銷售量按5000萬K V A h測算,其中3000萬K V A h為富液,約含15萬噸含鉛稀硫酸,約含4 .2萬噸硫酸;近幾年含鉛廢酸傾倒量連年增長,2008年倒酸量 合 計9 .95萬 噸 ,2012年 達 到26.14萬噸。

  據了解,一方面我國廢鉛蓄電池回收行業總體處於無序狀態,廢電池流向不規範的再生鉛企業,另一方面具有正規回收資質的企業“吃不飽”。

  參考有關資料和專業人員的經驗估算,北京市廢鉛蓄電池的年産生量大約為12~15萬噸/年,保守估計不低於10萬噸。但北京市唯一一家有回收資質的公司生態島去年總共僅回收7000噸廢鉛蓄電池,有組織回收率不到10%。山西省陽煤集團山西吉天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了一條10萬噸的國內首條鉛蓄電池清潔生産閉合迴圈産業鏈,但目前僅收到15000噸。上海市目前每年鉛蓄電池産生量保守估算在8.5~9.5萬噸,而每年通過正規渠道進行危廢轉移的僅有0.7萬噸。

  廢鉛蓄電池回收管理面臨四大挑戰

  “儘管廢鉛蓄電池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49類危險廢品之一,對它的回收、貯存和處置都有嚴格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因缺乏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監管,存在違法經營和無序競爭的現象。”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高級工程師楊小明表示。

  楊小明等專家認為,總體來看國內鉛蓄電池回收管理存在四大挑戰。

  首先,大量非法主體存在於市場,資質回收主體缺乏價格競爭優勢。數據顯示,2009年再生鉛産量約123萬噸,再生鉛企業200-300家,企業平均規模僅為0.67-0.45萬噸/年。由於資質回收企業的回收價格缺乏競爭力,導致企業及鉛蓄電池消費者參與的動力不足,資質回收企業回收的廢鉛蓄電池量不足,也導致現行模式成本難以降低。

  山西吉天利公司副總經理萬雪捷深有感觸。她告訴記者,吉天利廢電池回收處理投資巨大,再加上再生企業必須要繳納17%的增值稅,回收廢鉛蓄電池只有低於4000元/噸才會有利潤,否則就會賠錢。但一些小型冶煉廠以7000/噸的價格回收還有利潤。“不規範的小型冶煉廠太多了,大投入和收入不成比例,我們面臨無米下鍋的困境。”萬雪捷説。

  其次,對整個系統中的生産者、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責任沒有規範性要求,正規體系很難建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儘管有相關規定,但截至目前,強制回收産品或包裝物名錄仍未出臺。

  第三,市場準入門檻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廢鉛蓄電池污染控制技術規範》規定:具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才可以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處置等經營活動。由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具有較高的申請門檻,眾多企業或個人難以達到要求。曹國慶表示,目前國內擁有專業回收廢鉛蓄電池資質的企業不超過5家。

  而另一方面,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也不具備獨立建設分佈廣泛的廢鉛蓄電池回收網路的能力。

  第四,多部門聯合監管難度較大。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節中涉及多個政府機構,僅靠環保部門難以實現。

  法規和經濟激勵是關鍵

  據悉,發達國家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蓄電池製造商負責通過其零售網路組織回收;二是依照政府法規批准的專門收集鉛蓄電池和含鉛廢物回收的強制聯盟(包括政府的工業部門、環保部門和電池生産、銷售到收集、回收和鉛的二次生産迴圈每個階段)和專業的回收公司;三是由再生鉛企業建立特定的廢鉛蓄電池回收公司。上述三種途徑回收的廢鉛蓄電池統一交由正規再生鉛企業處理,同時政府給予再生鉛企業一定的廢電池處理補貼費用。

  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與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的專家認為,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建設是一項涉及政府,生産、回收和再生企業以及公眾等多個利益主體的複雜系統工程,要構建完善的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結合國際經驗,我國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政府部門應加大維護規範回收的立法、執法力度。規範消費端在廢鉛蓄電池正規回收和處置中的責任和義務,應明確個人消費者在銷售點交回舊鉛蓄電池,對集團用戶私自出賣或違規處理廢電池要聯合公安部門追究其相應的環境污染責任;鼓勵有條件的零售商和其他收集者從消費端規範回收廢鉛蓄電池,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將廢鉛蓄電池納入危廢收集許可證,鼓勵市場參與者規範參與收集;加強維護合法廢鉛蓄電池運輸渠道的運轉,鼓勵電池生産商通過其銷售網路以零售商為基點建立有效的新舊電池交換網路,打擊違法運輸;加強對資質回收處理企業的排污監管,鼓勵設備更新換代,收嚴污染物排放標準,逐步與國際接軌,降低污染物排放;將鉛蓄電池納入強制回收産品目錄,落實蓄電池製造商的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

  二是鼓勵行業間通過經濟合約建立規範的回收鏈條。電池製造商與電池回收領域的所有參與者都存在經濟關係,合作可有效保證回收系統按照市場規律自行運轉,並使各方獲得盈利空間。製造商和零售商、製造商和冶煉廠都可以通過合同確立合作。同時,任何基於市場機制的激勵措施有效實施必須要以法律和嚴格監管為基礎,以企業公平競爭為前提。

  “在良好的政策導向和法律法規框架下,實現(廢電池)高回收率是可能的。”自然資源保護協會高級律師説道,“零售商的參與將促進廢電池回收,法規和經濟激勵機制是促進這種參與的關鍵。”

  三是進行廣泛的教育和引導。如在鉛蓄電池銷售點設置標誌或者發放宣傳冊等。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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