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東制藥上市不到兩年,振東制藥就成了首家因違規而遭到了深交所公開譴責處罰的創業板公司。
此後,振東制藥又遭到監管方的監管函警示,而在保薦代表人的持續督導中也多次披露其各種問題。
振東制藥上市之前公佈的募投項目只需要3.06億元,但最終以82倍的高市盈率募得了13.97億元。募集資金之後其當初承諾的投資項目卻要麼變更要麼遲緩。振東制藥上市目的是什麼?保薦人是怎麼助其上市和持續督導的?
連踩紅線
2012年5月25日,振東制藥因遭受深交所公開譴責而發佈致歉公告。振東制藥因此觸及2012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創業板退市新規新增退市“紅線”:最近三年內累計受到深交所三次公開譴責條款。
振東制藥違規事實發生在2011年,振東制藥及全資子公司振東泰盛在履行與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控股子公司振東建築的生産車間承建合同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超付款項3000萬元,客觀上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振東建築于2012年4月才歸還。
此外,2011年,振東制藥還與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全資子公司振東五和、振東安裝兩家,客觀上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383.66萬元、263.50萬元。
深交所年報事後審核時發現,關聯方客觀形成佔用振東制藥資金長達半年。
遭到公開譴責之後,振東制藥依舊屢踩紅線。
2012 年8 月,振東制藥接受了山西證監局現場檢查,並收到了山西證監局《關於對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的監管函》。檢查指出:公司三會運作存在不規範情形、應收款項對賬機制存在缺陷、採購和銷售環節存在缺陷、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程式不當、募集資金資訊披露不準確、不完整、財務及會計核算方面收入確認時點不準確等問題。
山西證監局還發現,2011 年11 月22 日使用超募資金1500 萬元增資山西醫大醫藥科貿有限公司,後又將該股權出售,出售時存在三大問題:(一)決策程式倒置。對山西醫大醫藥科貿有限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存在先轉讓後審議的情形。(二)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三)股權出售價款未及時歸還募集資金專戶。在股權轉讓款中, 部分轉讓款收到銀行承兌匯票,至檢查日尚未歸還募集資金專戶。
2013 年1 月4 日山西證監局出具了晉證監函[2013]1 號《關於對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的監管函》(以下簡稱“監管函”)。監管函又針對公司泰盛制藥新建凍乾粉針和無菌粉針綜合製劑工程項目、開元制藥年産1.5 億袋顆粒劑工程項目投資進度慢于預期;收回對山西醫大醫藥科貿有限公司增資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式、及時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事項提出整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函所述開元制藥年産1.5 億袋顆粒劑工程項目對應的振東制藥上市募投資金達8024元。而振東制藥此前已經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為泰盛制藥黃芪中藥材提取、大小容量注射劑、無菌粉針劑、無菌凍乾粉針劑、口服固體製劑、原料藥(粗品精製)等生産項目一期工程增加投資與泰盛制藥新建凍乾粉針和無菌粉針綜合製劑工程項目終止,累積變更用途募集資金總額已經達到1.75億元。振東制藥2010年9月29日發佈的招股説明書顯示,上述變更項目和進展緩慢項目都是其募投的重要項目,招股説明書顯示的重要項目只有4個,累計需要資金3.06億元。這也就是説明,振東制藥上市時的募投項目累計8成項目出現了變更和遲緩。
保薦人“前科”
振東制藥的保薦代表人實力其實不俗,不過遭到的監管措施也讓人“刮目”。
振東制藥的保薦代表人邱小兵2007年7月30日至今一直在中信證券任企業發展融資業務線總監。其2000年到2007年曾在中國光大證券投行部任副總經理,2006年11月13日,因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申請文件製作粗糙,保薦人對品質控制不嚴和保薦代表人未能做到勤勉盡責等原因而受到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另一保薦代表人牛振松任中信證券企業發展融資業務線高級副總裁。2011年6月13日,在保薦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的過程中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牛振松因此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時任中信證券企業發展融資業務部執行總經理則是後來犯內幕交易罪的謝風華。謝風華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尚未公開前,自己購買並告知妻子安雪梅購買了ST興業和萬好萬家,累計成交金額達1000余萬元,獲利760余萬元。2012年1月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謝風華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人民幣800萬元。追繳謝風華及安雪梅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7676450.18元。中信證券也可以説是近年來投行業務的被處罰大戶,證監會網站資訊顯示,截止到目前,中信證券公司本身已經受到兩次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兩名保薦代表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還有4名保薦代表人分別受到2人次的3個月內不受理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推薦,2人次6個月內不受理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推薦,2人次9個月內不受理保薦代表人負責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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