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前福布斯富豪榜富豪張克強涉嫌詐騙罪被羈押已近三年,被業界稱為鹽湖收購案。雖然2011年相關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公訴,但張克強是否犯罪目前仍無定論,三年間涉案股份價值縮水過半。
股份資産縮水嚴重
截至2013年9月18日,鹽湖股份收于19.09元/股,華美集團持有的2967.94萬股的市值不到7億元,不到最高價值時市值的1/10。2008年3月11日,ST鹽湖復牌後當日報收于30.2元,華美集糰子公司華美豐收等關聯方持有的ST鹽湖股票市值超過50億元,在隨後的一段時間中該股票市值一度高達70億元。
“由於官司,這些股權一直全部被凍結。”華美集團代總裁陳金龍説。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2006年6月30日青海鹽湖集團擬增資擴股對外募集資金10億元。深圳興雲信公司與鹽湖集團簽訂了框架協議,約定深圳興雲信出資2億元認購鹽湖集團的股份。興雲信的這個框架協議由於被上級單位否決從而沒有資金投資前述項目。華美豐收公司、深圳禾之禾公司、自然人王一虹與深圳興雲信的原股東單位雲煙興雲投資公司達成意向,由華美豐收公司、王一虹和禾之禾公司共同收購興雲信100%股權,並實際出資3.29億元以興雲信的名義對鹽湖集團進行投資。在收購興雲信股權未按計劃進行的情況下,這3.29億元所形成的股權權益作為信託財産委託給深圳興雲信持有和管理。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只針對國有企業,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的股東身份,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産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資産股權的目的。由宋世新等人與鹽湖集團及青海國投簽訂增資擴股及收購股權協議,成功收購鹽湖集團股權後被告人張克強等人為實現對登記在興雲信公司名下的鹽湖鉀肥股份的非法佔有,唆使宋世新等人想辦法完成收購興雲信公司,達到全面佔有鹽湖股份的目的。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明確確認鹽湖集團項目未對投資者主體資格予以限制。此外,案件中,各方主體均不存在財産損失,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足額支付了投資款,實現了鹽湖集團和青海國投通過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來融資的合同目的。案件不存在國有資産流失和有關國有企業的財産損害,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財産權益。
涉案企業發展非常艱難
根據一審開庭時有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全國政協委員、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徵夫説,張克強等在2011年9月9日被提起公訴,法院應該在2011年12月24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而法院直到2011年12月29日才開庭審理,迄今未作出判決,因此在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涉嫌超期羈押。
此外,張克強的家屬和辯護律師多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予以理會,既不批准其申請,也不依法説明不批准申請的理由。
陳金龍透露,張克強被羈押後,企業經營和旗下學校運營出現了嚴重危機。計劃投資20多億元、位於廣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核心地帶的華美集團香雪城商貿中心是該區商貿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華美集團第一大股東張克強被羈押,無法進行關鍵決策,成了“半拉子”工程,300多個商家無法如期入駐開業。陳金龍還透露,集團下屬辦學機構與加拿大、英國、美國和德國合辦的教學項目停滯不前,紛紛陷入困境,近千名員工面臨失業,學生和家長意見十分強烈。
制度完善應多方著力
企業是吸納就業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是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相關專家認為,應當多方著力完善相關制度,依法保護涉案企業合法權利。
《民主與法制》雜誌總編輯劉桂明説,民營企業家涉嫌犯罪之後,其人身、財産的保護體現出社會的文明水準。包括程式權利、證據權利、實體權利均應得到保護,這不能僅僅是一項司法原則,更應該是工作常態,應該形成這種制度落實在每一個案件當中。“鹽湖收購案中,張克強被羈押三年未獲判決,首先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程式權利被侵犯。”
廣東國際投資法律諮詢中心主任沈敏鋒建議看守所設立“羈押證明”,在該證明上明確具體事由確定具體的羈押期限,由看守所直接根據“羈押證明”上的期限決定是否放人。制度有保障才能降低司法成本。 (記者 歐甸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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