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臺灣“經濟部”以正面表列方式公佈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詳見附表),主要內容如下:
(一)製造業:依臺灣地區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共212 項,第一階段對陸資先開放64 項,佔總項數30%,重點如下:
1.配合兩岸産業合作,已列為搭橋項目之重點産業項目,包括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電話及手機製造業。
2.上中下游産業鏈完整,加工製造及管理能力強之産業項目,包括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
3.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並具有製造及管理能力之産業項目,包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産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製造業。
4.設計及行銷能力強,雙方可以合作之産業項目,包括傢具製造業。
5.《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産品項目》(晶圓、TFT-LCD 等),暫不開放。
(二)服務業:依WTO 服務業承諾表行業分類,臺承諾開放之行業計113 項,第一階段對陸資先開放25項,佔22%;若轉換成臺灣地區行業標準分類,共計開放服務業細項117 項(佔36%),重點如下:
1.與行銷通路有關行業,包括批發業(非屬活動物之商品經紀商者、非屬農産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産品批發市場者)、零售業(非屬藥局、藥房、藥粧店或活動物之零售者)。
2.與旅遊活動有關行業,包括觀光旅館業、餐館業。
3.運輸服務業
(1)屬GATS 範疇部分,包括: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民用航空器維修、其他汽車客運業(屬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業者)、汽車貨運業、汽車租賃業(屬未附駕駛之小客車或小貨車租賃者)。
(2)雙方海空運協議承諾之行業,包括船舶運送業(限于大陸籍業者依《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來臺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民用航空運輸業(限于大陸籍業者依《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來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4.通訊服務業部分,先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屬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般業務者;投資人須為在海外或大陸地區上市之電信業者,且總持股比率以不超過50%為限)。
5.環境服務業部分,包括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6.與商業活動有關行業,包括數據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屬車輛、機械、電機、電子産品之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者)、畜牧服務業(屬附帶于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且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石油及天然氣礦業(非屬採礦者)、砂、石及黏土採取業(非屬採礦者)、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非屬採礦者)、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屬會議服務者)、專門設計服務業(屬特製品之設計服務者)。
7.暫不開放的服務業主要業別包括:
(1)金融服務業配合三項金融MOU 及市場準入協商處理。
(2)以自然人方式提供,涉及學歷認證及專業證照之服務業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技師等。
(3)涉及層面較複雜之服務業如視聽服務業、教育服務業、社福服務業等。
(4)其他敏感事業如第一類電信服務業。
(三)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分類計81 項,第一階段對陸資先開放11 項,佔總項數14%,另陸資在臺投資限于非承攬部分,公共工程承攬部分暫不開放。開放重點如下:
1.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共計7 項):
(1)開放項目屬不涉敏感性的商業設施,包括:航空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廠房、倉儲、加工、運輸等必要設施)、航空事業營運設施(指投資興建及營運航空事業辦公室或交通系統轉運功能等之設施,且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1 公頃以上)、航空訓練設施、過境旅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停車場等設施。
(2)為確保不影響安全管理,限定相關建設須位於航空站陸側(指機場園區範圍以外之地區,即一般所稱之蛋白區)、不涉及管制區、陸資持股比例低於50%且不得超過臺最大股東。
2.港埠及其設施(共計3 項):
(1)開放項目為不涉敏感性的國際商港碼頭及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等營運設施,包括:船舶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之水面、陸上、海底設施、遊艇碼頭及其他相關設施、新商港區開發(含填地、碼頭及相關設施)、各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廠房、倉儲、加工、運輸等必要設施)。
(2)限定陸資持股比例低於50%且不得超過臺最大股東,並以確保港埠安全無虞為前提。
3.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共計1 項):指位於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之觀光旅館。
4.陸資投資方式限于依據《促參法》所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進行投資,但排除公共工程承攬部分。
附表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製造業 附表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服務業 附表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項目
[責任編輯:
李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