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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及定居條件

2008-03-13 10: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3月7日電 臺灣當局所修正“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今天(7日)正式發佈施行。據此,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要件被放寬。

  據“中央社”報道,臺“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的最大變革,為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以往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而臺灣配偶死亡者,即無法申請在臺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規定如未再婚且在臺灣地區已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設戶籍,並領取身份證。

  臺“內政部”表示,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需檢附的財力證明,新辦法考慮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産合併計算範圍。

  另外,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請。辦法中又增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先以具結書替代,中國配偶在入境翌日起30天內,再持臺“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以此加速審核流程。

  據了解,新辦法還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每年要與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超過183天,不應將小孩送到大陸或海外,而獨自一人在臺生活。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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