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按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口頭、肢體的侮辱或不當騷擾行為(如碰觸身體、言語帶有性別歧視);非你情我願、以交換利益為主的性活動(如上司利用權勢要求性服務);公開展示宣傳品冒犯他人(如強迫別人看色情片、寄送色情圖片或文章)等,都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臺灣地區各縣市政府依規定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機關、部隊、學校、機構等組織人數在10人以上者,應設立性侵害申訴渠道,30人以上者須公開宣示防治措施,否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次數連續處罰。性騷擾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還可在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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