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通過大陸人士赴臺工作辦法 最長四年(2003.01.27)
2007-08-0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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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際委會”2003年1月27日上午通過了“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開放“跨國企業”未來可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受訓、商務訪問等商務活動,也可讓大陸人士來臺工作,最長可停留4年。
據臺灣媒體綜合報道稱,會議也通過了“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修正案,同意開放大陸簡體字書在臺販售。
據了解,這個“辦法”有關審理申請案件,由原先須于預定來臺之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已修改簡化為10個工作日,其屬緊急情況者,得于5個工作天前提出;此外,對於臺灣島內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也可依許可辦法以“專家履約”和“商務訪問”二項事由邀請大陸人才來臺。
據悉,本“辦法草案”在討論通過後,近期內將報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再發佈施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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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