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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放寬低收入家庭大陸配偶工作許可條件(2003.01.13)

2007-08-01 15:3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4日消息 考慮到部分經濟環境較差的兩岸通婚家庭生活需求,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天(2003年1月13日)宣佈,放寬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條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台幣一萬四千六百零七元的較低收入家庭,即日起大陸配偶可申請在臺工作。

     據臺灣媒體報道,按照此前有關規定,大陸配偶必須先取得居留權才能在臺工作,其他尚未取得居留權和身份證的大陸配偶必須為低收入戶,或臺灣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屬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等特定對象,才許可申請工作。

     然而低收入戶的標準各縣市標準不一,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一萬三千元即視為低收入戶,澎湖卻要低於六千元才能申請低收入戶證明;而且低收入戶的計算標準未扣除大陸配偶收入,往往大陸配偶一齣外工作即喪失資格。

     經大陸配偶多方陳情,“勞委會”完成“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有關條文修正,放寬已提出在臺居留申請、但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的條件。

     據報道,新計算標準“不計入大陸地區配偶收入”,且只要“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

     “勞委會”指出,依“主計處”發佈的“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只要不超過一萬四千六百零七元即符合標準,且適用於全臺各縣市。

     舉例來説,全戶共同生活者若僅有夫妻兩人,無論大陸配偶是否有收入,只要稅務機關發給的繳稅證明顯示,全戶平均每月收入低於二萬九千二百一十四元,大陸配偶即可申請工作許可。(晨風)

 

來源:台灣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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