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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修改法例條文:夫妻間要保障有零用錢可花(2002.05.16)

2007-08-01 15:1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香港(2002年)5月17日消息:臺北訊,臺灣當局“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法例中關於夫妻財産的重要修正條文,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自由處分。另外,新修正的條文中還增訂了“防二奶條款”。

     當局“立法院”昨天將相關法案中原有的“自由處分金”改為“家庭生活費用剩餘零用金”,明定: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若雙方對零用金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依實際狀況訂定金額,保障沒有出外工作在家做家事的夫妻一方有自己的零用錢。

     但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原則,該條文也沒有訂定任何強制性條款。

     在新修正的夫妻財産制中,當局廢除了原先的“特有財産”、“聯合財産”名稱,改用“婚前財産”、“婚後財産”;並約定財産制分“共同財産”和“分別財産”兩部分。

     據悉,新修正的條文還增訂了一條“防二奶條款”,規定: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産,對配偶的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嫌時,配偶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産制。

     修正的條文也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其中一方可以申請“提前清算”改用夫妻分別財産制。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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