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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規定:大陸人繼承臺灣遺産不得超過50萬(2001.06.19)

2007-08-01 15:0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財政部"表示,在臺灣沒有子女的單身漢,如果有大陸配偶,其遺産應由大陸配偶與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如果父母已經過世,則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而不是由大陸配偶一人獨自繼承,且大陸配偶繼承的財産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約為50萬人民幣)。
  
  臺灣"財政部"表示,最近經常有單身榮民的同居家屬詢問有關榮民滯留在大陸的配偶是否能獨自繼承全部遺産,以及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申報遺産稅。依臺灣現行"民法"規定,遺産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位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遺産的繼承是由配偶與各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由於該榮民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大陸配偶應與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如果已無父母,則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而非一人獨自繼承。此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被繼承人(指該榮民)在臺灣地區的遺産,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産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約為50萬人民幣)。
  
  超過部分,將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沒有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産,應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另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分的證明文件。
  
  
(來源:中國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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