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製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正規教育:指由小學到大學具有層級架構之教育體制。
四、非正規教育: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而設計之有組織之教育活動。
五、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
六、回流教育:指個人于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七、學習型組織:指組織支援成員之學習活動,採有效之措施,促進成員在組織目的達成下繼續學習,使個人不斷成長進步,同時組織之功能、結構及文化亦不斷創新與成長,而導致成員與組織同步發展。
八、帶薪學習制度:指機關或僱主給予員工固定公假,參與終身學習,提升員工工作及專業知能。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第5條 為促進居民終身學習,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民間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並依該地區既有各類終身學習活動,研擬終身學習整體計畫,送各主管機關之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終身學習機構與政府機關之代表聘兼之;其中應包括第四條第三項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第7條 終身學習機構提供學習之內容,依其層級,應重視學前教育、“國民”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銜接;依其性質,應加強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之統整。
第8條 各級各類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
第10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各級各類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並利用民間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資源,建構學習網路體系,開拓“國民”終身學習機會。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活動,建構學習社會,應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組織。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第13條 各級政府得籌措經費或接受團體、個人捐贈,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以協助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第14條 終身學習機構應優先指定專業人員或由專人規劃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人員在職進修機會。
第15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採用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教學,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教學方式施教,以增進多元學習機會。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制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者,政府應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媒體應提供一定比例時段之頻道,播放有關終身學習之節目;其有關節目認定、釋出時數及時段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 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經主管機關核準,得發行終身學習卡,累積學習時數,作為採認學習成就之依據。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界定、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應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積極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之機關或僱主,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0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以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特殊需求之區域及對象,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鑒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來源:北大法律資訊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張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