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金管會14日公佈修正的《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明訂赴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的許可要件。在資格條件方面,包括凈值高於新台幣70億元且凈值大於實收資本額、一定期間內未受金管會處分,未經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期交所處置,及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200%。
投資限額則是,不得超過證券商凈值的10%;持股比率不得低於大陸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5%。為避免對臺灣證券市場産生過大衝擊,限制證券商投資的大陸證券公司,不得對臺灣地區個人及事業提供服務;在臺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的有價證券,也不得推介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與大陸地區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瀟凝)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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