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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開放大陸資金來臺投資不動産(2002.08.08)

2007-08-01 13:1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北京(2002年)8月8日消息:臺北訊,臺灣“行政院”今天核定開放祖國大陸資金來臺投資不動産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公司,未來可來臺取得或投資不動産。這項辦法將自十日起生效。

  “中央社”消息説,基於“安全”的考量,臺灣當局對於大陸資金投資臺灣不動産將採“總量管制”的安全控管方式,漁礦業用地以及軍事要塞則不在投資許可範圍。


  臺灣“內政部”今天公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許可辦法”,辦法中所謂的大陸資金包括三種型態,分別是:

  一、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基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

  三、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的投資,因關係臺灣地區相關産業發展,需先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獲許可,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再報“內政部”許可。

  對於申請的大陸投資者,“內政部”表示將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整體會同審查。

  至於所謂的“總量”標準如何,“內政部”強調將視實際情況決定,短期內應該還不會有這些問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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