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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限額5000元遭吐槽,但,真相是這樣的!

2015-08-05 14:20 來源:成都商報微信 字號:       轉發 列印

  7月31日晚間消息,央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顯示,支付機構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不能超過5000元,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

  隨後,有市場人士對於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解讀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

  於是,網友們的吐槽紛至遝來!特別是“剁手黨”,簡直是不能忍!

  得了多年的網購上癮症,終於有望治好了!

  我媽都沒管我一個月在網上花了多少錢,央行你憑啥管我呢?!

  央行,求求你讓我花錢吧!

  看看這幾個網友是這麼説的...

  做夢也是快樂的:表示,今天就體驗了。有種想死的感覺,急著要用錢,卻受限。

  犬夜叉小少爺:這和只愛9.9包郵的窮人沒關係

  獅子座的倉鼠:5000也太少了吧

  你把我灌醉卻讓我流淚:只能多申請支付寶賬號了

  Benjamin_Guo:這政策考慮過當前蘋果手機的價格嗎?

  一刀刀87:有錢都不能愉快消費,真累

  但,事情的真相是這樣的…

  (一財:第一財經記者;央媽:參與起草意見稿的央行相關人士)

  一財: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市場解讀認為,第三支付賬戶支付額度為5000元,這是否與意見稿原意相符。

  央媽:剁手黨們別著急,網路購物消費額度是沒有限制的。

  5000元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扣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是消費者在消費平臺設立的資金賬戶,而銀行賬戶則是消費者在銀行設立的資金賬戶)。也就是説,在網購扣款時,當消費金額超過5000元,從支付賬戶扣除5000元後,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從銀行卡賬戶。所以,消費額度實際沒受影響,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舉例來説,如果小明在支付寶上面買一台價值6000元的手機,碰巧他的支付寶賬戶有6000元,但是根據規定,小明單日消費限額只有5000元,怎麼辦?其實完全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扣款會優先從小明的支付寶賬戶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會自動從小明之前綁定的銀行卡賬戶中扣除。

  只是出於資金安全考慮,想要達到5000元支付賬戶的消費,小明需要提供兩類本人資訊交叉驗證,讓小明證明“你是你”。

  至少三種方式交叉驗證“你就是你”

  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將支付賬戶分為綜合賬戶、消費賬戶兩種類型。綜合賬戶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産品或服務。消費賬戶僅可以用於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

  其中,綜合賬戶需要面對面核驗身份,或者用至少5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身份;消費賬戶需要至少3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分析人士認為,這樣的高門檻的驗證方式,將把絕大部分的用戶擋在門外。這相當於要開支付賬戶,要麼去實體網點面對面開戶,要麼找到5家或3家以上的權威機構進行交叉驗證,包括公安網驗證、銀行卡驗證、學歷驗證等等,來證明“你就是你”。這對三四線城市、農村的用戶,和那些沒有上過大學、受過高等教育的用戶,將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網路支付消費金額將受限

  見稿將支付機構的限額劃為三個範圍:

  1、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2、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

  3、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此外,意見稿也對用戶通過網路支付的年度消費金額做出了限制。意見稿規定,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網路轉賬將受限制

  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也就是説,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只能轉賬給自己的同名賬戶,不能轉賬到別人的銀行卡。

  此外,對於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需要單位客戶註明付款用途和事由,並提供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單位支付賬戶向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的除外。

  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受限制

  此外,意見稿也對第三方支付從事網際網路金融理財業務做出了限制。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這也意味著,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第三方支付,將無法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如果意見稿最終實行,無疑將對國內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成都商報綜合自都市快報、新聞晨報、新浪科技、第一財經日報)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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