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該院近日對東莞市厚街鎮委員會原黨委委員、鎮武裝部部長林偉忠等犯貪污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偉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430萬元。另一被告人鐘平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2013年11月初,林偉忠因網帖舉報其“涉嫌包養情婦,身家近20億,擁房過百套”等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于2013年11月29日東莞市紀委正式通告稱林偉忠涉嫌嚴重違紀,正式接受組織調查。
昨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林偉忠為騙取公款,多次指使被告人鐘平穩虛開收據、發票,經其審批後,鐘將虛開的票據交給厚街鎮政府財務人員辦理報銷手續,然後將報銷所得款項交給林偉忠。經統計,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林偉忠、鐘平穩採取上述手段共從東莞市厚街鎮人民政府武裝部專項經費中騙取公款4201742.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偉忠、鐘平穩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騙取公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在貪污的共同犯罪中,林偉忠係主使者,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鐘平穩受林偉忠指使,參與實施具體犯罪行為,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林偉忠、鐘平穩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林偉忠還委託家屬全額退繳贓款,林、鐘二人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依法對被告人林偉忠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鐘平穩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林偉忠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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