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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佈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2015-04-07 08:5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張維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佈《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

  《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投資收益計入個人賬戶

  根據《辦法》,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産或其他資産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産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未達條件不得提前提取

  《辦法》規定,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本報北京4月6日訊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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