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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局級幹部1月稅後工資漲1800元 科員漲千元

2015-01-20 11:17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人社部證實公務員工資調整

  昨天上午,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回應記者提問。1月14日,國務院發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實現並軌。發佈會上,胡曉義明確,改革後絕大多數人繳費之後收入不降低,還可以略有增加。

  昨天,有記者向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求證,港媒報道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已經下發是否屬實?何時會向社會公佈?

  胡曉義證實,改革方案已經下發。“配合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實要完善工資制度。”他介紹,國務院辦公廳為此下發1個文件、3個具體政策,3個政策包括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事業單位基本工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

  “這個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我也在網上看到了,但是我沒有進行對照,沒有辦法評價是否發的文件。但我想説的是,各單位在執行時,是要按照正式印發的文件執行的。”

  根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中央部委公務員工資開始調整。一位部委正局級幹部告訴北青報記者,2015年1月份工資已下發,扣完稅9000余元,相比過去增加了1800元。上述正局級幹部透露,其所在部門部級幹部月工資上漲2400元,局級為1800元,普通科員則在1000元左右。

  另一中央機關的主任科員介紹説,自己每個月漲了1000多元。本月除了領到當月工資,還領到從去年1月份算起的上漲部分的工資。

  幾個部委的公務員還表示,據他們了解,部委公務員工資將實行“同城同酬”,也就是説,中央部委機關與北京市直機關公務員工資將持平。

  會不會“吃”企業養老保險基金?

  不和企業混用財政提供資金

  “我可以明確回答,不會。”胡曉義説,落實國務院《決定》關於“單獨建賬,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就不會出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吃”企業結存基金的情況,因此,大家不必有這種擔心。

  國務院《決定》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胡曉義解釋,依據規定,改革後,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規則是和企業統一、一致的,這樣就實現規則公平、制度公平。之所以規定基金單獨統籌,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考慮到,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供款渠道明確,主要是財政資金供給;二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扶養比(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比例)比企業高,不應該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還是要堅持以財政供款為主的資金渠道。

  據他介紹,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改革範圍從國有企業逐步擴展到其他所有制企業,到去年底已經覆蓋約3.4億人,總基金積累已有3萬多億。

  財政繳納職業年金是否不公平?

  財政供款是唯一渠道不許機關搞小金庫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還要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工作人員退休後,可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有專家將職業年金稱為確保改革後待遇不降低的“第二保險”。

  昨天,胡曉義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的供款渠道為公共財政。“因為公務員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沒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這個制度,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

  這樣是否在制度上不公平?胡曉義説,“至於説到制度公平的問題,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他介紹,為此政府已出臺系列政策,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延交個人所得稅,即是積極的信號。

  胡曉義介紹,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在職職工3000多萬人,退休人員1500多萬。改革後,既要為在職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籌資,又要保證已經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資金的需求量確實很大。他同時還表示,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目前財務安排好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上不存在問題。

  改革後待遇是否會降低?

  絕大多數收入不會降低還可略有增加

  胡曉義昨天明確,根據前期大量測算、論證,改革推行後,絕大多數人繳費之後收入不降低,還可以略有增加。他指出,這待遇水準不會降低,包括兩點,一是退休待遇不會降低,二是在職機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現時收入不會減少。

  “改革後大家的待遇水準不降低,而且能隨著經濟發展不斷地有所提升,這是政策考慮的基點。”胡曉義介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和待遇確定機制兩方面的改變。

  制度模式改革,由單位保障模式即單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員,改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每個單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樣標準交錢,然後形成一個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待遇;待遇確定機制,原有辦法以退休前一月的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同時考慮按工作年限分檔,十年一檔進行區分,分檔較粗,21年和29年沒有區別。改革後,按照繳費年限和繳費的工資計算,繳費越長待遇越高,繳費水準越高,待遇越高。

  《決定》明確“老人老辦法”,胡曉義解釋,即改革前退休的人以前發多少錢以後還發多少錢,不會改變,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將來養老金調整的時候,改革前的“老人”養老金也會跟著調整。另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老人,不再由本單位自己來直接發養老金,而改成社會化發放。

  他指出,過渡期內實行原來的計發辦法和現在的計發辦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準總體不降低。另外,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隨在職職工漲工資相應增長,以後不管工資是否漲,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要統籌考慮養老金的調整。

  為什麼會有“雙軌制”?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中國網訪談時介紹,“雙軌制”是一個通俗的説法,過去我們長期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按照計劃經濟時期一直延續下來的退休保障制度來享受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也就是説他(她)退休時,根據他(她)在退休時的工資水準,按照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退休費標準,通常是按照他(她)過去工資的70%—90%左右來發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準是比較高的。

  企業職工是改革開放之後逐步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原則建立的保險制度,需要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在他退休時按照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來計發待遇。而這種待遇的計發,按照制度設計,不會超過過去本人工資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準,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待遇差,雖然一直在發展,但兩者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導致企業職工和員工的不滿。

  本版文/本報記者鄒春霞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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