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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女司機3次碾軋女童 哀求“別説我開的”

2015-04-22 14:31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廣東無證女司機3次碾軋女童 哀求

  圖為禪城區扶西水果批發市場內

  昨日下午,廣東佛山禪城區扶西水果批發市場內,一女子開車撞倒一2歲女童後,不僅未停車,反而倒車、再前行,導致女童身體三次被碾壓,目前生命垂危。令女童家屬憤怒的是,女子並未取得駕照、係無證駕駛,事發後為逃避責任,竟然哀求:“不要説是我開的車,説是我老公開的。我可以賠你們錢。”

  三次碾壓:撞倒,倒車,再碾壓

  事發扶西水果批發市場內的一條通道。被撞女童小娜(化名)2歲,廣東揭陽人,其父母是市場內一商鋪的菜販;肇事女子則是市場內另一商鋪的菜販,其商鋪與小娜家的商鋪僅10米遠。

  事發下午3時,當時小娜正在路邊蹲著玩耍,小娜奶奶則站在舖子門前洗碗。小娜奶奶稱,肇事車輛開來時,車速很快,自己雖然緊急招手,並大喊停下,但汽車並未剎車。悲劇最終發生:汽車徑直撞到女童,右前輪從女童頭部碾了過去,隨後停下。

  令小娜奶奶更恐懼的是,儘管其反覆大喊:“停下,你撞到小孩了”,但是,汽車稍停後,倒車,車輪自女童的肚子碾過;再稍停,復前行,車輪再從女童的兩腿處壓過。身體連續三次被車輪碾壓,女童全身是血,呼吸微弱。

  無證司機:就説是我老公開的車

  事發後,小娜母親從店舖奔出,將女兒抱回店內,小娜父親立即開車,將小娜送往附近的佛山市中醫院;而令女童家屬憤怒的是,車主走下車,首先不是關心女童的傷勢,卻是向前者求情:“你們不要説是我開的車,就説是我老公開的車。我們可以賠錢給你們”,憤怒的家屬回應:“我們不要錢,我們要孩子”。

  事發後,肇事女子並未逃離現場。不久,警方趕到,將女子帶走。

  下午五點許,記者趕到現場時,肇事車輛尚未離開現場,這是一輛本田SU V,車尾窗上貼著“實習”兩個字;旁邊女童家的店舖處,地上有多處血跡。女童全家都在店舖內,女童奶奶雙手仍在不停發抖。

  鋪主林先生稱,肇事女子在市場內做海帶生意,平時有見面但並不很熟。“她根本沒有駕照。平時見面時,都是她老公開車;有時她老公坐在副駕駛座上,教她開車。但是今天她獨自開車出來了”。陳先生懷疑,女子身高僅1.5米左右,坐在空間較大的SU V內視線不太好,技術又不是太好,可能是一時緊張導致事故。

  女童傷勢:特重型顱腦損傷

  昨日,記者從佛山市中醫院了解到,下午3點30分,女童被送到醫院急診科,醫護人員包括科主任李等技術骨幹馬上投入搶救中。初步診斷,患者為特重型顱腦損傷,頭顱C T顯示腦幹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送至醫院時呈深度昏迷狀態,呼吸淺慢,雙側瞳孔散大,急性呼吸衰竭。目前,醫院已經進行了氣管插管、上呼吸機等搶救,但患兒仍未度過危險期,初步估計患兒生命垂危,搶救成功幾率較小。

  昨日,禪城警方回應,當天下午3點,扶西水果批發市場發生車禍,目前肇事女司機已被警方控制。警方證實,女司機的確未取得駕照,係無證駕駛。

  事實+

  該案將如何定性?

  無證駕駛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無證駕駛造成人員傷亡是可以定性為交通肇事罪的。其處罰根據交通肇事罪的標準而定,一般來説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情形都在交通肇事罪的範疇,即主觀上是過失犯罪,客觀上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事故發生,侵犯的法益是交通運輸管理安全。而根據撞人之後肇事者的行為和被害者的狀況,在法律裁定上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演變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肇事者的一念之差。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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