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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案開庭 熱評:專車司機算不算黑車司機?

2015-04-16 13:3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天這麼多媒體與網友關注,我覺得無論官司輸贏,我已經達到了‘撞擊’的目的。”“專車第一案”車主陳超在庭審後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説。昨日上午,由北青報獨家首次報道(詳見3月17日北青報)、隨後被多家媒體關注的“專車第一案”如約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

  新聞背景

  1月17日,濟南車主陳超從濟南八一銀座附近拉著兩名乘客去西客站,到站下車時,客管辦的執法人員過來問,是不是用打車軟體過來的,當時他説過來送朋友,乘客也表示他們是朋友關係。可在執法人員的盤問之下,乘客為了趕火車改口説是打專車過來的。一番詢問後,客管辦把車開走,給了陳超一張暫扣單。而實際上,雙方並未當場結算,隨後陳超不服行政處罰,申請開了聽證會,而在事後不久,他就收到了一張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交了罰款後,陳超繼續狀告濟南市客運管理中心。4月15日,陳超訴濟南市客運管理中心案開庭,被媒體稱為“專車第一案”。

  昨天,在近3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針對案件本身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程式、法律適用等幾個問題展開辯論,而對於媒體與社會公眾期待的專車運營與計程車行業管理規定,雙方均有所回避。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稱,“鋻於雙方對本案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不適合當庭宣判。合議庭將在庭後進行認真合議並擇期宣判,宣判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原告律師向濟南運管中心提出五大質疑

  “專車第一案本身是一個個案,案件本身不會解答專車是否合法的問題,我需要運管部門出示的是,你是否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運營行為,你如何來證明其違法,而不是我們自己去證明我們沒有違法。”在庭審前一晚,陳超的律師李文謙已經向北青報記者透露了次日自己的答辯方向。

  而當天,李文謙先後從五個方面質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運管中心)的執法過程。

  首先是李文謙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享有有關城市客運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的是濟南市交通運輸局,被告沒有進行行政處罰許可權。其次,質疑作出行政處罰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三,李文謙認為處罰程式違法且涉及證據造假,比如其中一位執法人員于強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的簽名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中的簽名顯然不是同一個人的筆跡。第四,陳超被處罰,運管中心到底是將原告按照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還是汽車租賃經營進行處罰,無法給原告一個能夠有法律法規支撐的答案。第五,其對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也提出了異議。

  執法視頻首次在法庭曝光

  當天庭審現場,雙方爭辯的焦點問題就是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而作為執法處罰的證據,運管中心出具了1月7日的現場執法視頻,這也是該視頻的首次曝光。

  三段視頻記錄了陳超駕駛車輛到達濟南西客站後,被執法人員發現詢問的過程。而有趣的是,視頻顯示被認定為“乘客”的兩人,在被執法人員攔住後,起初表示自己是陳超朋友,並告知沒用打車軟體,在執法人員多次表示希望對方配合併詢問是否是用打車軟體,對方才表示確實使用了,車費是30元,但並未支付,也拒絕執法人員拍攝其手機頁面取證的要求,而在這期間,“女乘客”曾詢問運管人員“司機會不會被罰”,並表示“我不用你幫我要回錢”。

  對於該視頻證據,李文謙認為,被告提供的現場視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疑義,未能證明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與陳超之間的關係,執法人員先入為主地向認定的兩名乘客發問,存在逼迫威脅之嫌。“假使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確實乘坐原告的車輛,也使用了打車軟體,被告並沒有獲取兩名乘客的支付憑證與交易過程,這一行為應屬於好人好事。”而被告方則堅稱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充分準確。

  被告認為,現場拍攝的視頻錄影能夠真實反映執法人員和乘客與陳超的情況,清楚地證明陳超駕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

  北青報報道被作為輔助證據提交

  而對於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除了現場筆錄、執法現場錄影以及詢問筆錄外,本報3月17日A13版的獨家報道《“專車第一案”車主:這是一次撞擊》則成為當日庭審的亮點。運管中心表示,對方表示陳超在接受北青報專訪時曾經講述過自己在當時並沒有收到乘客的支付款,而是在幾天后乘客自覺支付了部分金額。濟南客運管理處表明,提交北京青年報只是向法庭提交一份材料,便於法庭查明事實。

  而李文謙表示,對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報的報道,因為該份報道是發生在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後的相關資訊,被告既無法證明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將其作為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性材料。在審判員表示既然原告本人到庭參加庭審,可以就新聞報道本身發表意見,李文謙則表示,自己拒絕對《北京青年報》報道發表任何意見。

  “專車”定義發問被架空

  儘管庭審現場並未對專車運營以及客運管理法規進行辯論,但是除了對是否具備行政處罰資格、程式性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辯論和質證外,還是頗有亮點的問題,比如李文謙律師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發問:請你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專車?

  李文謙説,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斷問詢乘客、司機 “你是不是專車來的”?“我理解他們所説的專車就是黑車,與平常市民所使用的通過打車軟體,以網路預約方式將客人運送到目的的專車概念不同。”

  而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除了有些城市定義私家車不能成為專車外,確實沒有對專車這一大家耳熟能詳的新生事物作出一個法律或約定俗成的定義。李文謙認為,雖然問題被駁回,但是這也許會提出一個思考,讓大家去推動對專車準入標準的重新界定。圖片製作/王慧

  法律思考

  不能讓萬眾創新止步于行政管制

  4月12日,由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舉辦的專車發展法律研討會在北大舉行,本報記者應邀參與旁聽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持續關注專車發展的知名學界專家以“專車第一案”為契機,對專車發展適用的法律方向與問題進行了探討與研究。學者一致認為,不能讓萬眾創新止步于陳舊的行政管制。

  針對“專車第一案”,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案件的焦點和矛盾在於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執法依據和尺度。北大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蔣大興從市場供需面分析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用行政法打壓專車、抑制其擴張不會有好效果。公眾為獲得更好的出行條件而叫專車是一種合法性需求,政府必須慎重考慮有沒有必要對此進行管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表示,技術的進步是無法阻擋的,由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生産經營方式的變革也不應受到法律的阻礙。政府在監管的同時,應該首先查明專車公司在專車運營過程中扮演一個什麼角色,其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再著手確立監管規則,那麼一個新的經營模式才可能真正成熟,並獲得社會任何一方的接納。否則,單純的打壓與否定無助於一個産業的發展。

  本版文並攝影/本報記者 王曉芳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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