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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有望告別高保低賠“霸王條款”

2015-02-09 11:07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訊(記者 董禹含)車險購買之後不能及時生效、高保低賠、第三者責任險不包括車主或司機家人……這些“霸王條款”或將均被廢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日前公佈2014版商業車險行業示範條款(徵求意見稿),3月5日之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車主在為所購買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需要按照車輛新車購置價格進行投保;而投保車輛發生整車被盜或發生事故後造成全車損失時,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就是商業車險飽受詬病的“高保低賠”。對此,在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方面,《2014版示範條款》明確約定,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在發生全部損失時,以保險金額為基準計算賠付;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比如,一輛使用了4年的汽車,新車價格為10萬元,使用4年後的實際估價為6萬元。以前,車主投保車損險需按10萬元支付保費,而全損理賠時卻只按6萬元進行賠付;而根據新條款,未來車主投保該車輛僅需按車輛投保時的實際估價6萬元支付保費,對應的賠付也為6萬元,真正做到實保實賠。

  同時,針對“無責不賠”的問題,意見稿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中保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2013年,全國車險涉訴案件達到60多萬件,很多案件是由於車險條款不夠規範或存在歧義所引起的。這次修訂明確,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從而實質上將“投保人”納入第三者範圍。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車上人員”的範圍為“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2014版示範條款》擴大了保險責任範圍,在商業車險條款責任免除中,將三者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範圍,也就是説開車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範圍。倒車鏡車燈單獨損壞、車載貨物掉落、法律費用及租車人人車失蹤附加險等,被併入主險保險責任;刪除了23個對消費者實際風險保障意義不大或屬於部分保險人提供的增值服務的附加險,例如附加更換輪胎服務、附加送油、充電服務、附加拖車服務等;新增了“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附加險。這有利於減少消費者在投保商業車險時的選擇困難。

  此外,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單“即時生效”的需求,此次條款修訂刪除了保險單中“次日零時生效”的約定,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允許投保人在“零時起保”或者“即時生效”之間做出選擇。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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