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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充當新車賣 廣州一4S店被判構成欺詐

2013-06-05 10:19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4S店銷售的新車竟然是二手貨?張先生花費22.8萬元在廣州一家4S店購買一輛新轎車,當車發生事故回店維修時,他卻發現車之前已被維修過數次, 而更令人驚奇的是,該車竟然還曾售賣給他人。在與4S店交涉無果後,張先生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昨日,本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為4S店構成欺詐,賠償3.5萬元,但駁回張先生要求退車等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新車”曾出售給他人

  據張先生回憶,去年6月他看中了一款某品牌轎車,便到該品牌廣州某4S店(以下簡稱4S店)購車。經過協商,雙方最終以22.8萬元的價格成交,並於去年6月29日簽訂《銷售合同》。

  “簽合同時我並沒有看到車”,張先生説,“銷售員説車要從廠裏調過來,但是之後我就住院了。”期間,4S店幫他辦理了牌照等各種手續。去年8月9日,張先生出院後去店裏提車,卻發現這輛“新車”的行駛里程顯示為580公里,但張先生當時並沒有多加懷疑。

  孰料,不到1個月,令張先生詫異的事情發生了。去年8月28日,張先生駕駛新購買的轎車發生事故,他開車回4S店修理,“沒想到維修部的人竟説這輛車已經建檔了,並且還維修過2次,發票等單據都在”。一查之下,張先生發現,自己購買的“新車”竟然在去年5月曾售賣給他人,而原車主在使用1個月後又將該車退回。

  從4S店買來的車居然是地地道道的二手車,張先生當即打電話給銷售員,要討個説法。幾天之後,4S店解釋稱,“這輛車之前並沒有上牌照,所以不算是二手車”,對此,張先生顯然不能滿意,“難道我開了一年不辦牌照,也不算二手車?”

  因為4S店遲遲拿不出解決方案,張先生為此將對方訴至法院。

  4S店是否構成欺詐?

  本案庭審中,4S店是否構成欺詐成為爭議焦點。張先生認為,4S店明知售賣給自己的車是維修過2次的事故車和二手車,卻隱瞞真相不告知自己,嚴重違背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欺詐行為。

  4S店稱,涉案車輛的確出售過,但當時因為車管部門的系統問題,未能成功上牌登記,故不算二手車。而之前的兩次維修,也都是很輕微的刮蹭,涉案車輛並不存在任何品質問題。此外,在張先生購車前,已告知其車有500多公里的行駛里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於普通購車者而言,若在知曉所購車輛曾經出售或者被維修過,會消極影響購車者的購買意向,並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本案中,4S店隱瞞了車輛曾經出售、發生事故並進行維修等重要事實,確有欺詐故意並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得張先生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能否退一賠一?

  對於賠償問題,張先生要求4S店退回22.8萬元購車款,並賠償22.8萬元車款,同時賠償自己已支付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共計3萬餘元。

  但4S店稱,當時張先生買車時,這輛車的市場售價是24.8萬元,而出售給張先生優惠了2萬元。而且提車時張先生已經發現車已行駛580公里,卻沒提出異議。目前,這輛車已經使用了5個月,行駛了8000多公里,還發生了2次交通事故。如果退一賠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自己很不公平。

  法院認為,雖然4S店構成欺詐,但因為4S店所交付的車輛並無其他品質問題,其所隱瞞的事實並未影響車輛的品質和正常使用,故4S店的欺詐行為並未構成根本違約,僅僅是大額商品購買中的局部欺詐行為。為此,對於張先生要求退車以及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但4S店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結合張先生購車時的優惠幅度,以及之前交通事故中4S店支付的維修費用,酌情認定4S店應賠償張先生3.5萬元。

  車主不滿判決要求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張先生表示不滿,當庭表示要求上訴,“對這種不誠信的商家還考慮損失過大,這不是助長欺詐行為嗎?”另外,張先生還説,雖然4S店稱這輛車當時市場售價是24.8萬,但實際上網友反映最終成交價基本都是22.8萬,所以這家店根本沒有給自己優惠2萬。

  庭後,張先生告訴記者,錢對方可以不賠,但是車一定要退,“我知道別人開過了,心理會有陰影的”。(記者章程 實習生張濟科 通訊員鄧娟)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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