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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佈局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

2014-10-19 08:09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央通過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

  農民將獲更多財産權利

  日前,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誌著我國佈局農村集體資産産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明晰産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産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農村集體資産産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産總量不斷增加,已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産産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勢在必行。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集體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設計,有針對性地佈局試點。

  改革試點將兼顧東中西不同區域,選擇若干有條件的縣(市)為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試點過程中,要防止侵吞農民利益,試點各項工作應嚴格限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積極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權、收益權試點

  試點方案提出,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産權制度。

  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重點是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産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産,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願的前提下,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對於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明晰集體産權歸屬,將資産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探索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産,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在試點中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徑。

  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根據不同權能分類實施,積極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權、收益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産股權臺賬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製度。有條件地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權、繼承權試點,尊重集體成員意願,明確條件、程式。慎重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試點要在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開展。

  對維護農民合法利益、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有深遠影響

  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搞好這項改革,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産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産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要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記者 高雲才)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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