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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並購貸款“鬆綁”:期限延長 佔比提高

2015-03-13 11:39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字號:       轉發 列印

◎每經記者 張威 發自北京

    昨日(3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為完善企業兼併重組金融服務,銀監會對2008年出臺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發佈。

    記者注意到,此次《指引》的修訂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包括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

    工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劉金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原來的《指引》對並購貸款有擔保強制性規定,此次修訂將其改為原則性規定,給企業很寬鬆的條件,利於企業並購交易。

    主要調整貸款期限等三方面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結構調整逐步深入,企業兼併重組也日趨活躍。

    數據顯示,截至去年9月底,我國並購貸款餘額4136億元,比年初增長34%,不良率為0.25%左右。

    記者注意到,《指引》修訂以優化並購融資服務為核心的基礎,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的同時,積極提升並購貸款服務水準。

    一是適度延長並購貸款期限。銀監會表示,因不同並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並購項目整合較複雜,産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修訂時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更符合併購交易實際情況。

    二是適度提高並購貸款比例。考慮到銀行貸款是並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在當前並購交易迅速發展的形勢下,為合理滿足兼併重組融資需求,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比例從50%提至60%。

    三是適度調整並購貸款擔保要求。此次修訂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刪除了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種類貸款的要求,允許商業銀行在防範並購貸款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劉金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之前的《指引》對並購貸款有擔保強制性規定,要求必須要有擔保且高於一般貸款,實際上企業在並購交易過程中,為了並購交易需要拿出集團很多資源作為擔保,這影響了集團其他的業務發展,企業經常提出希望擔保適當放寬,而且企業在一些銀行享受信用貸款的條件,信用記錄也非常良好,此次修訂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改為原則性規定,可以説是給企業很寬鬆的條件,將對企業並購交易帶來好處。

    監管部門要求防範虛假並購

    銀監會表示,企業兼併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産業結構的重要途徑。《指引》的修訂,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對企業兼併重組的金融服務。

    同時,《指引》要求堅持完善金融服務和加強風險防控並舉的思路,在適當調整並購貸款條件的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具體來説,一是加強防控財務杠桿風險。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援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

    二是加強防範虛假並購行為。加強貸前調查,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三是加強完善並購貸款統計制度。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某銀行人士表示,産能過剩這塊,其實是中國經濟30多年改革積累的優勢,並購貸款對國內過剩産能之間的並購重組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並購貸款業務作為一個專業性、技術性要求非常高的業務,在銀行業務中的佔比並不高。例如,有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國開行的並購貸款為643億餘額,僅佔整個貸款的0.8%。而並購貸款和其他品種一樣,有利息收入,並購貸款算作商業銀行的一個品種,投資銀行部為企業提供並購服務,按照國際案例也會收取顧問費用。

    同時,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對商業銀行也有一定的準入門檻:如要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等。

[責任編輯: 陸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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