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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明確:7天“後悔權”不適用實體店

2014-06-04 08:46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消法第25條,賦予消費者網購7天可退貨的“後悔權”,在誕生之前就飽受爭議,在執行之後,也註定將成為最受關注的法條之一。昨天,市工商局、市消協聯合盤點近期消費投訴熱點。據統計,我國新消法實施後,從3月15日至5月1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協已接到相關投訴225件。

  北京工商部門首次明確:“後悔權”僅適用於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實體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後悔權”的期限是7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範圍之內。

  實例

  無特殊約定網購7天可退貨

  自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起,12315中心每天都接到許多市民來電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其中,對有關“後悔權”的投訴和諮詢最集中。從3月15日至5月15日,市工商局和市消協已接到相關投訴225件。如有消費者來電詢問,在網上買了一套新食具,可朋友來賀新居又送了一套,自己就想把剛買的這套退掉,是否有法律支援等。

  對此,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認為,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7天的“後悔權”,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經營者沒與消費者達成不能退貨的特殊約定,消費者則有權要求退貨。

  工商人員表示,依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4類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還應當保持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工商人員強調,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須按照約定。

  追問

  實體店為啥不能7天退貨

  “既然網購有後悔權,消費者到實體店消費可能更多,為什麼不能享有7天可退貨的權利呢?”針對消費者這一疑問,記者追訪參與了新消法修訂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劉教授告訴記者,立法之初的本意,是由於網購導致的消費糾紛和矛盾最突出,為了解決消費領域最突出的問題,所以給予了消費者網購等形式的“後悔權”。

  據介紹,消費者在通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時,有“非現場購物”的特點,即消費者只能通過圖片、影音資料等來決定購買,而實際商品到手時,卻往往發現與商品描述存在差異,可能顏色不對,也可能存在品質甚至其他誇大、虛假問題。因此,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7天的後悔權。

  “實體店購物時,消費者已當面查看了商品,如果是服裝也可能已多次試穿,如果再給予7天無條件的後悔權,在現階段,消費者和商家的民事關係是不是有些不對等?”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電商表示。

  記者查詢工商部門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全年,北京網購投訴佔比已超過半數。2013年全市共接收網路購物消費投訴31023件,投訴量同比增長10%,但增幅較2012年的163%已明顯放緩。作為高速發展的新興業態,網購仍舊存在如高峰時期物流配送慢、售後服務不到位、客服溝通不暢、商品資訊不準確等諸多問題。

  解讀

  商家承諾可高於法律要求

  劉俊海教授表示,工商部門不是立法機構,只是執行部門。實際上,新消法並未把退換貨的法律規定“卡死”,而是用一個“等”字留了個“活口”。有的電商本身也有實體店,“工商部門可鼓勵商家,對自己的商品有信心的話,實體店也可承諾7天無條件退貨。”

  市消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實際上,消法的規定只是“最低要求”,商家完全可以估出高於法律要求的承諾。而本市許多商家目前也確實推出了“無理由退換貨”等規定。“這將有利於減少和主動化解消費矛盾。”市消協負責人説。

  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新消法第25條的後半句中,有這樣的説法:“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記者對淘寶、京東、1號店、噹噹等多家電商客服進行了詢問,發現多家電商都根據這半句設立了自己的“退換貨規則”,並向外公示,如將食品、黃金、化粧品等列為特例商品不退貨等。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可以不購買。記者 竇紅梅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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