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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購車指標風險高 出讓指標者三年內不得搖號

2013-12-11 13:38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糾紛頻發 買賣購車指標風險高

  隨著北京對小客車數量的調控越發嚴格,通過搖號中簽取得購車指標已接近“百里挑一”,不少車主妄圖規避規則,最終卻往往落個有苦難言。12月10日,一中院對外通報了法院近年來對購車指標轉讓案件的調研結果。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私下買賣指標者被查證後,所購車輛將被撤銷登記,且出讓指標的人三年內不得搖號。

  借名購車和暫緩過戶是指標轉讓主要形式

  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告訴北京晨報記者,北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後,購車指標一號難求。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2013年11月26日公佈的數據,當期約有174萬人參加搖號,爭18293個購車指標,中簽率約為1:94.3。而根據北京市交通委發佈的“北京市2014至2017年小客車數量調控方案”,2014年起年度指標配置總量將由24萬個減少到15萬個,購車指標的供求缺口將進一步擴大。

  而由於搖號存在隨機性,搖號人中産生了“搖了暫時不想買”和“想買但是搖不上”兩種情況,因此出現了私下交易購車指標的情況。而從一中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北京法院轄區內已出現不少旨在規避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的購車指標轉讓行為,並已引發一系列的糾紛。

  一中院發現,購車指標轉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借名購車型,即買標人出錢買車,但車卻登記在中簽人名下,車子始終也是買指標的人使用,買標人要向中簽人支付一定的“指標使用費”。另一種是暫緩過戶型,即沒標的買車人買了帶指標的車後,車子交付使用,但雙方暫時不辦理過戶手續,這一過程中,買車人需向賣車人支付一定的“指標使用費”。

  由於上述兩種情況都沒有辦理車輛轉讓登記,因此上述兩種方法會造成“借名登記”、“車戶分離”的情況,而買賣雙方為了保障各自的所謂“權益”,一般還會簽署“轉讓協議”,對事故責任的承擔、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的義務,或者轉讓期限作出約定。

  私下轉讓購車指標風險重重

  儘管購車指標的買賣雙方以為自己已經做到細緻完善,但實質上卻是風險重重。在一中院近年來的審判實踐中,購車指標轉讓引發的訴訟原因主要包括賣標人自己打算購車反悔約定,還有買賣雙方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産生爭議等,都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

  法官告訴晨報記者,除上述民事糾紛外,買賣指標的雙方,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指標確認通知書只能由指標所有人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或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而行政機關作出撤銷機動車登記決定後,相應的機動車登記則會被予以登出,因此所購的車子也將無法繼續上路行駛。

  此外,由於指標轉讓在實際操作中主要表現為指標出讓人向指標受讓人提供居民身份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還有就是指標轉讓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能因此面臨難以預測的訴訟風險。

  ■法官提醒

  不要“抖機靈”

  針對上述種種風險,法官提醒廣大有購車意向的市民,應當避免採用轉讓購車指標的方式規避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以免引起糾紛。對於持有指標的準車主,勿將購車指標轉讓給他人。而已轉讓購車指標的交易雙方,條件允許時請主動消除車戶分離狀態。

  法官同時表示,法院在審理購車指標轉讓案件時,也會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充分向當事人披露相應的法律風險,鼓勵指標出讓人通過自願回購車輛的方式與指標受讓人達成和解,確保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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