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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狗頭金”,照出多少尷尬和反省

2015-02-11 09:59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生活觀察)一塊“狗頭金”,照出多少尷尬和反省

   新華網北京2月10日電(記者龐書緯)這是一個尷尬的“新聞”,由此引發的強烈爭議恰恰凸顯了它的價值。

   這是一塊巨大的“狗頭金”,它所帶來的討論和反省顯然超過了它的價值。

   “該不該上繳?”隨著新疆阿勒泰哈薩克族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撿到了重達近8公斤的“狗頭金”的話題持續發酵,“寶物歸屬”折射出的問題日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新疆牧民撿到天然金追蹤:多部門已前往調查(圖)

  新疆青河縣一牧民上周意外撿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塊狗頭黃金,這塊黃金酷似中國地圖。朱新峰 攝(來源:中新網)

   文物?礦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別熱克·薩吾特無意間撿到一塊裸露的“狗頭金”。經測量重達近8公斤,是迄今為止公開資訊中在新疆發現最大的“狗頭金”。

   “狗頭金”被發現之後,其歸屬就引發了爭論。因為按照目前我國法律,倘若其被認定為文物、礦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類,都須上交國家。

   作為再生金的一種,“狗頭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礦物在自然條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獨特的色澤、形狀而具有極高的收藏、觀賞價值,甚至有“黃金有價、‘狗頭’無價”的説法。此次被發現的“狗頭金”,長約23釐米,最寬處約18釐米,形狀酷似中國地圖,其價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頭金”是否可以被視為文物呢?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二條對文物的定義,無一例外與歷史上的人類活動有關,因此“狗頭金”作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頭金”是否可以被視為礦藏呢?西寧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程建偉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礦産資源,必須遵守本法”。公民撿到黃金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勘查、開採礦産資源”,因此不受礦産資源法約束。

   查閱民法通則,其中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然而目前,尚無證據證明“狗頭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隱藏,上述條款似乎也難對應。

   不少網友認為,在新疆發現的“狗頭金”應被視為民法規定的“無主物”,別熱克·薩吾特可以按照“先佔原則”,擁有“狗頭金”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持上述觀點。

   新石器時代石斧=100元,獎勵還是諷刺?

   近年來,我國普通公民撿到“寶物”的事時有發生,然而獎勵行為不規範,獎勵金額偏低的現象時有發生,極大地影響了公民上繳的積極性。

   2014年,家住陜西省丹鳳縣的李某發現一把古劍,隨後將其交給文物部門。經鑒定,這把青銅劍距今約有3000年,然而最終除榮譽證書外,李某僅獲得了500元獎勵。

   另據報道,在2011年,陜西省洛南縣一農民挖地時撿到一把新石器時代的石斧,將其交給當地博物館,得到的獎勵僅是100元。對此網友“紫薇郎”表示:“給區區100元錢,這不是鼓勵大家把文物賣給文物販子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明確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保護的”,應當“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並未明確規定標準。

   記者隨後查閱了多個省市的相關規定,發現其中也大多沒有關於獎勵標準的具體規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中,只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獎勵標準只字未提。

   程建偉告訴記者,相對於文物,目前我國關於主動上交礦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導致所謂“獎勵”或“補償”往往流於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敘永縣村民在釣魚時發現價值不菲的千年烏木,在大型機械的幫助下,耗費5天終將其打撈上岸,然而政府給村民的補貼只有6000元,遠不夠打撈成本。

   法規細一些,非議才能少一些

   有專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狗頭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背後其實是公法與私法之間的邊界問題,而“狗頭金”並不屬於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所有物,在法律適用上應本著鼓勵、保護公民的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也認為,儘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採礦,但並未禁止公民“撿石頭”,根據“法無明令禁止皆可為”原則,別熱克·薩吾特佔有“狗頭金”的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專家及網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應進一步完善立法,填補當下法律、法規存在的空白地帶,例如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類似別熱克·薩吾特撿到“狗頭金”的情況做出特別規定,避免在法律適用方面引起爭議。

   程建偉認為,針對目前礦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較大升值空間的情況,應當從國家層面出臺關於獎勵標準的指導性意見,由各省份本著鼓勵上報者積極性的原則制定獎勵細則,避免“想獎多少獎多少”的現象。

   此外,業內人士和網友還建議,對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寶物”,可以考慮在“藏寶于國”之外,探索“藏寶於民”的模式,從而充分調動民間力量和資源,形成“全民愛寶”“全民護寶”的良好氛圍。

   “‘寶物’是全社會的資源,單純地爭執它到底姓‘公’還是姓‘私’往往沒有意義。它們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才是我們最希望看到的。”網友“樂寶2012”説。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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