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正集中、加快釋放,這既是宏觀經濟下行壓力的結果,也是經濟轉型陣痛的直接反映,如果不能有效處置與化解,那麼不僅會危及宏觀金融體系穩健運作,而且還對宏觀經濟穩增長産生重要負面影響。因此,地方債務需要軟著陸,科學統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處置方式將成為當務之急。
地方政府債務正面臨資金鏈大考。受經濟增速換擋與樓市週期性調整等因素綜合影響,今年上半年我國多數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長明顯放緩,而剛性支出不減,這使得今年集中到期的2.4萬億元地方債償付壓力凸顯。同時,地方政府穩增長任務繁重,上半年我國地方項目投資佔全國固定資産投資的95.5%,未來地方政府債務仍要合理適度增長。但“舊債還不起,新債借不上”,若存量地方債風險不能有效處置與化解,將直接導致地方政府融資能力漸趨枯竭。而部分地方政府面臨債務償還壓力出現亂象,值得高度警惕。“官賴”是地方政府債務賴賬不還的民間俗稱,由於債務管理機制存在受益單位“權責利”不對等,“新官不管舊賬”,“官賴”現象較為普遍;甚至出現“躲貓貓”現象,即將地方財政資金全部轉移進專用賬戶,造成無錢可還假像,嚴重影響地方政府信譽,破壞社會信用體系,進而危及宏觀金融穩健運作,而統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處置方式將成為當務之急。
一是統籌存量地方債重組方式。債務期限與項目建設到形成經濟效益時間存在“錯配”,是當前存量地方政府債務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過去,我國土地市場交易活躍,即使期限不匹配,地方政府仍可通過土地出讓收入緩解短期償債問題。但隨著樓市週期性調整趨勢確立,上半年全國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購置面積已同比下降5.8%,而土地市場成交回落將會明顯影響到部分地方政府當期債務償還能力。因此,需要金融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共同研究制定地方債重組方式,包括延長債務期限、債務期內靈活選擇償還本息方式、降低債務融資成本、上級政府承接、出售部分地方産業等,努力實現存量地方債有序清償歸還。
二是建立增量地方債形成約束機制。建立增量地方債形成的剛性約束機制,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明確地方政府舉債約束性條件,限定舉債規模,避免部分地方政府債務無序擴張。另一方面是擴大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通過金融市場軟約束抑制地方政府債務擴張衝動。
三是明確信用風險承擔主體責任人。為維護社會信用良性運轉,保護金融機構正常催收行為,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地方債償還的第一責任人,避免因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相互推諉、不積極作為,以致地方債務信用風險承擔主體落空,導致金融機構資産品質顯著惡化,進而誘發區域性金融風險。
綜合來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與經濟發展方式相適應。過去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過快增長並形成巨大風險隱患,其根本原因在於地方政府過度依靠投資、樓市驅動經濟增長。因此,如果不從根本上轉變地方經濟發展方式,仍然沿襲傳統思維過度依賴土地財政舉債投資,那麼即使採取債務重組、發行市政債等風險處置方式,也不過是對債務風險進行了期限轉換,未來地方政府仍將面臨更為棘手的債務償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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