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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失獨者“老有所尊”是一種國家責任

2014-04-28 09:3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日社評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獲得困難補助相當於得到慈善救助,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義務,獲得權益受損補償則是獲得權利保障,體現的是一種國家責任。如果説前者重在讓失獨者老有所養、身有所依,那麼後者就是重在讓失獨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繫,國家責任在這裡不可缺位。

  多名失獨父母近日向國家衛生計生委陳情,希望得到關於衛計委對他們提出國家補償申請的答覆。失獨者代表認為,國家以扶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名義向失獨者發放特別扶助金,去年底提高扶助金標準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但這只是給予困難扶助,而不是補償公民權益受損。他們要求建立失獨者權益保障制度,對失獨者給予國家行政補償。

  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成為一個日漸龐大的社會群體。近些年來,隨著失獨家庭問題的逐漸凸顯,社會開始注意到失獨父母這個特殊的群體,注意到國家在失獨家庭權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獨父母失去了他們唯一的子女,失去了他們最重要的親人,已是人世間極大的不幸,如果在後半生陷入老無所依、心無所繫的困境,無疑更是最大的不幸。讓失獨老人免於這種厄運,是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認真對待的重大課題。

  正確認識失獨家庭問題,首先應當承認一個基本的道理——今天的失獨者當年響應國家號召,自覺按照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只生育一個子女,他們為國家控制人口增長、實現人口資源優化配置作出了貢獻。現在他們因失獨陷入人生的困境,按照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他們理當享有獲得國家保障救濟的權利,國家負有為失獨父母提供保障救濟(主要是物質保障)的責任。從另一個角度説,國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應當為公民提供相應的保障,以彌補公民因自由受限導致的損失——計劃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客觀上使公民面臨失獨的風險,因此理當為公民提供充分的社會保障,對那些為計劃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犧牲的失獨家庭,國家理當提供更加全面、完備的社會保障,履行完整、到位的國家責任。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這裡的“必要的幫助”只是原則性規定,缺乏詳盡的規定和操作細則,保障作用難以得到體現和落實。此外,現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規定,49周歲以上的失獨父母才能獲得特別扶助,但不少失獨父母在三四十歲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離獲得特別扶助尚有較長的時間,他們最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無助之際,卻得不到國家的“特別扶助”,不能不説是失獨救濟制度的一大缺陷。

  具體到一些失獨者提出國家補償申請,他們的意見應當引起足夠的尊重和重視。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認為,國家政策直接造成公民損失才給予補償,國家政策與失獨者失去子女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給予國家補償沒有依據。這個解釋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沒有問題,但失獨者申請國家補償,已經超越了單純希望物質救濟的層面,而是要求以國家名義彌補他們為社會、為歷史作出的犧牲。在失獨者看來,獲得困難補助相當於得到慈善救助,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義務,獲得權益受損補償則是獲得權利保障,體現的是一種國家責任。這兩者的確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如果説前者重在讓失獨者老有所養、身有所依,那麼後者就是重在讓失獨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繫。國家責任在這裡的確不可缺位。

  “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自古以來是中國人對大同社會的美好憧憬。失獨父母是特定國情條件下産生的特殊“獨”者,國家應當以高度的誠意和堅定的決心,以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他們的權益、補償他們的缺失,方能體現國家對“鰥寡孤獨廢疾者”的保障責任,體現計劃生育政策作為基本國策對失獨家庭的國家責任。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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