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政府採購,往往要花多1/3的錢,拿到的貨很多時候卻貨不對版。”2月17日,佛山市政協第十一屆三次會議正式開幕,會前佛山市政協委員彭二丁、李克華遞交的提案《關於“政府採購中心”轉變工作職能的建議》引發關注。(《羊城晚報》)
政府採購浪費令人詬病,也是公共財政資金低效化的重災區之一,更是腐敗高發的重點領域。在大量的“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政府採購下,一些公職人員也因為採購腐敗而落馬。2013年,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田禾公佈了一組數據:一項針對廣東、黑龍江、江西、福建四省“ 政 府 採 購 ”的 調 查 顯 示 ,購 買 的15190件商品按市場價計算應該花5860萬元,實際支出7934萬元。據財政部的統計數顯示,我國一年的政府採購金額雖然超過1萬億元,但佔G D P的比重仍不足3%,與國際上平均10%的佔比仍有差距,發展空間巨大。但如果時下的採購行為不能得到規範,那麼採購量越大意味著其間的浪費也越大。
在現行的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中,存在著幾個明顯的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實行“管辦分離”,行政權同時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其次便是行政權力過大,缺乏有效的約束,採購什麼,怎麼採購,誰來採購、誰來代理、誰來供貨往往可由領導指定,法定的程式把關在權力面前形同虛設。再次是監督面太窄,僅限于內部化而未能做到公開。對此,首都經貿大學教授陳吉認為,政府採購將來可以採用公開化的、相互制衡的獨立的機構介入。可以有效優化監督結構,防止暗箱操作,改善內部監督的短板。
最後,問責不力導致責任難以落實。由於政府採購缺乏效績考核體系,既無法讓採購實施者很好地履行把關責任,又無法防止權力尋租和利益交換行為。在大量的“天價採購”案例中,要麼是停止採購,要麼是不了了之,很少有人因此而承擔必要的責任。
現行的政府採購立法存在重形式程式而輕技術控制,比如對合同、程式之類的形式要件規定得細,而應該採購什麼、採購多少、為何採購等實質要件,卻缺乏明確的規定,監管沒有相應的參照標準和發力點而處於虛置狀態。對此,儘快出臺一部更具操作性、可行性的政府採購實施條例,彌補法律空缺應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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