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經濟觀察  > 正文

常態執法才能掃除“霸王條款”為公眾撐腰

2014-02-17 10:09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繪圖:吳文鋒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然而,本地媒體調查發現,惠州目前仍有一些餐飲店禁帶酒水和設置最低消費。

  長期以來,“謝絕自帶酒水”成為國內餐飲行業的“潛規則”,由此也引發諸多爭議。還有不到一個月,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又將到來。每年此時,關於“禁帶酒水”等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總是被翻來覆去地提及。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終於發話表態,將這類“霸王條款”明確為違法。這也被外界視為一錘定音,讓不少消費者底氣大增。

  雖然“禁止自帶酒水”可以讓餐飲企業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消費者外帶的酒水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責任界定不清,但事實上,關於“禁帶酒水”的規定無效性很早就有一定法理依據。1994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此外,近些年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山東等地的消費者協會也都曾指出這類屬“霸王條款”,背後意圖是獲取暴利。

  然而,現實的違法違規成本仍不足以抑制餐飲業逐利的衝動。在全國各地,禁止自帶酒水、設置最低消費的單方面規定仍司空見慣,惠州亦概莫能外。筆者發現,除了飯店、酒店等普通餐飲場合,在惠州的一些KTV等娛樂場所,也經常可以看到“禁帶酒水”的告示。在外面1元錢即可買到的普通瓶裝礦泉水在這些場合卻搖身一變要價5、6元甚至更高。有業內人士表示,餐飲店打出“謝絕自帶酒水”的牌子,其實很大程度上是試圖通過強制消費和捆綁銷售,向消費者兜售更高價格的酒水,以期攫取超出常規的利益。

  雖然通過搜尋公開資料未能確定惠州是否曾發生因自帶酒水而打官司的案件,但從本地論壇看來,關於這一問題的投訴、抱怨同樣不在少數。為何此類現象層出不窮?餐飲經營企業違法成本太低是關鍵。在工商執法部門對這類現象還沒能常態化查處介入的情況下,經營企業就有空子可鑽,特別是暴利驅動強化了其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機。正如馬克思曾批評資本冒險時所言,當利潤達到10%時,他們將蠢蠢欲動;當利潤達到50%時,他們將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時,他們敢踐踏法律。

  除了執法的因素外,消費者在遇到此種糾紛時維權意識不強也是重要原因。由於當今市場經濟體制及其運作機制還不完善,不同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性、平等性尚未實現。通常而言,在餐飲消費過程中,相較于經營者的強勢地位,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缺乏平等對話的機會與權利。在遭遇“謝絕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時,多數消費者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選擇沉默、忍氣吞聲,甚至逆來順受。不過,消費者不敢以及不願維權,與維權、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也不無關係。這也無形之中助長了相關經營者繼續實行“霸王條款”的“底氣”。

  要解決這一難題,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執法威嚴是突破口。在這方面,值得期待的是,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今年3月15日施行,其中對“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更加明確地界定為違法。希望執法部門以新版法律的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普法宣傳和執法查處,讓維護公平交易環境成為全民共識。特別是對於那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現象,有必要實施專項整治行動,讓“禁帶酒水”式“牛皮癬”無處可存。當然,工商執法部門的查處行動也不應集中于每年的“3·15”前後,關鍵是要將市場監管常態化,確保市場主體不敢逾矩違規。

  周歡

[責任編輯: 楊麗]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股 市
臺灣| 大陸
    臺股17日開盤漲44點 為8538點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