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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不應有“特殊身份”

2014-02-12 11:19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只有理順藥品市場關係,讓“公平合理”的理念在藥品市場紮根,才能使廣大患者享受到公平藥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宣佈,將完成75個仿製藥的一致性評價,如果仿製藥與原研藥一致性無差別,則沒有充分的依據證明原研藥單獨定價權存在的必要。此舉意味著原研藥制度將在政策層面上發生改變,國家將促進醫藥企業的公平競爭,為國內藥企的轉型升級創造條件。

  “原研藥”制度是我國為擁有藥品專利權企業設立的優惠政策。該政策規定,企業原始研發的藥品不管專利是否過期,都將不受“國家降低基本藥物價格”限制,實行單獨定價,直接列入基本藥物目錄並享受全額報銷條件。由於我國傳統上以中醫見長,西藥研製起步晚,因此,外資藥企更多受益於此項制度。設立“原研藥”制度初衷是保證藥品品質,鼓勵藥企開發新産品。

  但是,事實並非如想像的那麼簡單。近一年間,由“原研藥”制度派生的最大醜聞莫過於葛蘭素史克(中國)行賄案,該案件因為企業通過商務旅遊及提成等手段推銷所謂“原研藥”致使許多醫務工作者和官員落馬而震驚全國。“原研藥”制度所産生的弊端還包括:同一種藥品在內地的價格比香港約高三分之一,內地幾乎是世界“原研藥”價格最高的市場;外資藥企在賺足錢後,把主要精力放在壟斷中國藥品市場上,他們的産品在三甲醫院佔據主導地位。

  面對“原研藥”制度的現實,管理層為探索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藥品管理方法,進行了種種制度設計上的探討。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了等額報銷制度的設想用來反制“原研藥”的特權。按此設想,購藥主導權交給患者,同一通用名的藥品醫保無論對“原研藥”還是國産仿製藥支付金額一致,而超出醫保支付範圍的費用由個人承擔。新年伊始,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孫剛指出,要讓“原研藥”與仿製藥同臺競爭,如果“原研藥”價格降不下來,應集中統一由國家進行價格談判,甚至統一定價。

  在我國實施已逾10載的“原研藥”制度,其功過是非眾説紛紜,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該制度不符合國際通行商業規則,專利過期就是過期了,已經不受法律保護,而我們通過行政命令給了它新的保護,從而造成不公平的藥品定價機制。機制的力量對於行業的發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只有理順藥品市場關係,讓“公平合理”的理念在藥品市場紮根,才能使廣大患者享受到公平藥價,而且在不久的將來,外資藥企“原研藥”一統天下的格局才可能被打破,民族藥企被壓抑的積極性才能被充分調動。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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