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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默多克離婚看家族財富管理

2013-06-25 08:47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6月14日,新聞集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默多克的發言人確認,默多克已經正式提交了與妻子鄧文迪的離婚申請。申請文件已經提交至紐約州高等法院,離婚理由被形容為“關係已經無可挽救的破裂”。默多克和鄧文迪于1999年結婚,鄧文迪是默多克的第三任妻子。有消息指出鄧文迪可能分得10億美元的財産。

  作為世界頂級富豪,默多克的離婚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其離婚方法、過程和結果與我國做法有何不同呢?

  1 婚前約定少糾紛 早作安排條理清

  據報道,默多克的離婚申請文件僅有一頁紙。默多克控制著富可敵國的財富、龐大的家族企業和繁雜的管理事務,以國內經驗來看,其離婚需要處理的事務別説一頁紙,恐怕一部書也難以容納,而默多克恰恰做到了,這和兩人結婚前的婚前協議有莫大關係。

  據報道,默多克與鄧文迪結婚前簽署了婚前協議,結婚後又補充了兩份協議。在二人生活還處於一張白紙的起步階段,就清晰地防範了去世、分居、離婚、失蹤等各種可能,以至於維持了14年的婚姻走到頭時,幾乎所有問題——甚至連誰應該搬出二人在紐約上東區的公寓,都可以從這些協議中找到路線圖,而無須像國內許多夫妻那樣,面臨著錯綜複雜的財産關係、親子關係和家族關係,在無休止的你爭我奪和互相攻擊中消耗時間和生命。

  2 家族企業無衝擊 隔離機制是關鍵

  默多克所控制的新聞集團是不折不扣的家族企業,他和幾名子女控制著新聞集團的大多數股票、股東表決權和關鍵的管理職位,而默多克的離婚申請恰恰是在新聞集團將娛樂資産和出版業務正式拆分為兩家公司之前幾天提出的。國內這種企業如果遇到此類事件,其資産規模、經營和聲譽均可能承受不利影響的壓力。然而市場對默多克離婚卻沒有顧慮和擔憂。市場分析人士指出,目前還不清楚離婚是否和公司的拆分有什麼關連,不過相信默多克婚姻的結束不太可能對本次公司拆分有什麼影響。果然,在默多克向美國紐約州高等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後,新聞集團股價應聲上揚,當天收盤漲2.22%。

  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企業和家族治理中的隔離機制。所謂隔離機制,就是對責任、風險和受益權之間的一種法律安排,這種安排使得企業和家族財産獨立於家庭成員的個人風險,不因為家庭成員個人的能力、債務、離婚、死亡而導致企業或家族財産受損或削減,並使家庭成員能持續、安全地從家族企業或財産中受益。

  如果默多克像許多中國家庭那樣,個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又沒有作出婚前財産約定,那麼默多克與鄧文迪結婚後的財産即為共同財産,按照法律規定二人將各得一半;如果默多克不幸去世,則鄧文迪可以從他的婚前個人財産和婚後共同財産中的個人部分中繼承到一部分財産,這些結果都將産生企業股權分割和支付鉅額現金補償等現實問題。股權分割將使企業管理權面臨不確定性,而現金籌措的壓力則可能影響企業的經營戰略,這些都將對企業的發展産生負面影響。

  面對離婚等個人事件可能對企業經營和家族財産造成的不利影響,不但西方富人普遍採取隔離機制加以防範,越來越多的中國富人也開始將其納入視野。例如中國女首富吳亞軍離婚事件中,吳亞軍提前將企業股權置入不同的信託受益權中,由自己和丈夫分別持有,既避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要求,也無須直接對企業股權進行分割。

  3 私人信託派用場 不良目的沒指望

  實際上,隔離機制所防範的遠遠不止離婚所帶來的風險,其所防範的風險包括子女無能或拒絕接班、子女離婚、創業團隊內鬥、遺産繼承引發內鬥、家庭成員揮霍或意外債務以及外界傾軋帶來的風險等。

  對此,默多克採用了最常見的隔離工具——私人信託。在私人信託中,隔離機制通過信託本身具有的風險隔離功能,以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約定這兩條途徑予以實現。默多克將家族股份置入一個單獨設立的家庭信託中,並且自主設置受益人的範圍、份額、權利範圍、變更等事項。據悉,默多克和鄧文迪所生的兩個女兒僅享有該信託的一部分受益權,卻沒有得到參與企業管理的授權。

  這種設置是私人信託常見的設置方式,繼承人可定期領取所安排的分紅,對信託財産沒有直接支配的權利,從而對企業和家族財産起到保護作用。法律上持有財産的是信託組織,家庭成員一般情況下僅能享有受益權和監督權,而不享有管理權,家庭成員的任何個人問題都不會影響到企業本身,信託組織作為一道法律認可的屏障隔離了這些個人風險。當家庭成員中存在較有能力的繼承人時,按照委託人與信託組織的約定,該繼承人可優先進入管理團隊,實現信託對家族財産的管理。

  延伸閱讀

  中國私人信託需要新視野

  我國于2001年頒布實施了信託法,該法對信託隔離機制也有相關規定。雖然目前國內信託機構還沒有開展私人信託業務,而且相關的配套規定和司法實踐尚不完善,還沒有可以完全支援私人信託設立和運作的規範性依據,審批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也還沒有形成普遍適用的信託審判觀點,但具有私人信託特點的信託構架在法律上仍然是可行的。

  由於私人信託理念和實踐尚未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實行,這一狀況導致繼承法、婚姻法和其他民法研究和立法工作中,可能會忽略私人信託這一經濟文明成果的存在,從而制訂出對其發展不利的規定。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立法者有更加廣闊的視野。相信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私人信託一定能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並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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