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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稱被召回食品的“歸宿”應該明示

2013-05-29 13:05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北京市質監局昨天在官網發佈《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從6月1日起實施。依據該辦法規定,今後食品召回後的銷毀過程,須由質監人員現場監督,並且必須留存完整圖像和記錄至少2年(5月28日《新京報》)。

  這是繼2007年8月國家質監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出臺後地方性法規的補充,按照規定,發現問題食品後,食品生産企業可以採取主動召回或被責令召回,對問題食品採取善後處理。而召回食品的處理,主要由食品生産者進行及時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但在現有的管理體制下,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往往因監管不到位而得不到執行。不少企業出於利益考慮,往往採取改頭換面重上臺的方式,對問題食品進行二次返工式加工,而對於銷毀而言,則往往因為資訊不公開、不透明,監督不到位而流於形式。前幾年發生的冠生園“沉餡做月餅”事件讓人記憶猶新,而最近發生的“鎘米”事件也讓人對曾經被曝光的“鎘米”進行審視,結果發現有相當部分問題米轉身成為養殖飼料。

  發現問題食品或者食品被鑒別為有問題,該如何處置?最科學的方法就是召回。而召回後其歸宿到底如何,則是保證問題食品善後效果和消費者安全的至關重要的課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食品必須經過監督評估後方可採取科學的處置手段,因為食品的一次性用途和個別問題的不安全隱患,主要是無害化處理和銷毀。但在無害化處理和銷毀中,往往是生産者充當主角,這樣很容易導致問題食品悄然復出或者改頭換面再次貽害消費者。而這一切的發生,無不與召回食品處置不透明、不公開、民意監督不到位有關。不管是從保證問題食品科學處置的角度,還是從對食品安全給予科學保障的角度,問題食品召回後的“歸宿”都必須明示。由此觀之,北京此次出臺辦法,規定食品召回後銷毀過程“存根”、質監人員現場監督等,也是對問題食品“歸宿”實行明示的一大進步。

  但關鍵是,在現有食品生産語境中,僅僅由質監等職能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和召回要求、生産企業履行召回責任、職能部門監督召回食品的處置,其實並不能把問題食品的“歸宿”徹底保證好。只要有利益存在,必然會衍生利益鏈條,生産企業如果不被嚴責重苛,斷然不會費週折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也不會忍心斷然銷毀,而如果有利益輸送,僅僅依靠職能部門的監督,顯然無法保證召回食品的“歸宿”理想。很顯然,要想保證召回食品有科學適當的“歸宿”,當務之急就是將“歸宿”資訊公開並置於民意監督之下,有公開透明才有可信度,才有“歸宿”科學。

  因此,明示召回食品“歸宿”,首先,質監、工商、稅務、衛生、食藥監等職能部門應建立科學協作制度,對抽檢和正常市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食品實行資訊共用和處置追溯制度,對涉嫌問題食品的召回實行科學登記備案、流向查詢監管等,並將此資訊公開。其次,明示召回食品處置辦法和措施,對所有召回食品的處置資訊一律向食品生産、銷售企業和公眾公開公示。其三,建立依法究責制度。對召回食品按照召回層次分別建立處置責任體系、監督責任體系,並公開舉報受理電話,建立問題食品處置快速查處機制,對召回問題食品處置不科學,存在隨意處置導致問題食品二次上市或者改頭換面貽害消費者的,將依據情節分別追究生産、銷售、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孔之見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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