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有網友發微博稱,圓通位於天津的一座倉庫起火,導致部分快件被燒燬。圓通方面相關負責人表示,起火的是圓通位於天津的一個投遞點的倉庫,目前圓通已經積極與客戶聯繫進行賠償。
圓通的一場大火,雖然只是導致部分快件被燒燬,但對於消費者而言卻是令人揪心的事情。“雙十一網購”的商品不在少數,而且還有快遞關涉消費者切身利益,突如其來的火災,必然會對他們造成嚴重影響。雖然,圓通公司已積極與客戶進行聯繫賠償,但如何維護好消費者權益,頗讓人深思。
眾所週知,作為賣家而言,其與快遞公司建立了委託運輸合同關係,由賣家安排代運事宜。也就是説,在買家選擇商品後,必然會通過相應的快遞公司進行運輸,而賣家與買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需要借助於快遞公司的“紐帶”作用。如果在運輸途中,快遞遭遇類似于火災之類的情況,並且造成了嚴重的損害,賣家應該向買家承擔賠償責任。
在快遞過程中,通常會出現保價與否的權利選項。根據《郵政法》規定,對於保價的快件,按照損失額度來賠付;對於不保價的快件,執行的是最高5倍運費的賠償標準,快遞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消費者5倍運費以內的賠償金額。雖然保價費標準並不高,但在遭遇到某些意外因素時,卻可能出現賠償的巨大差異。如此的規定,意味著在出現快遞丟失、毀損等情形時,如果客戶選擇了保價就會得到相應的金錢賠償,反之則往往只會得到幾倍于運費的賠償。
事實上,當商品被快遞公司接收後,企業理應承擔起商品完整和不受損壞的責任。當然,發生意外情形,並非個人主觀意志決定。但作為快遞公司,則應該以委託運輸合同為依據,對賣家進行賠償。同時在賣家與買家之間,則應該嚴格按照買賣合同規定,由賣家對買家給予相應的賠償。三者之間,雖然只是圍繞著商品打轉,但卻衍生出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根本上來看,作為買家的消費者,其與賣家簽訂了買賣合同,必然應當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然而,在現實中,由於在合同中隱藏著某些“陷阱”,出現糾紛時往往會讓消費者維權遭遇掣肘和障礙。不可否認,新消法賦予了買家更多的維權空間,但紙面上的規定,在操作過程中仍需要進一步補強和完善。
進一步而言,根據報道來看,一場大火的發生具有其他誘因。那麼,對於這場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圓通公司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從而使自身權利不陷入真空之中。當然,追償權利的行使,是快遞公司與侵權人之間的另外一層法律關係,與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並沒有必然聯繫。
應該説,與傳統的買賣方式相比,雖然網路購物具有方便、快捷等優勢,但是也有更大的風險。基於消費者權益的最大化維護,在維權的方式和途徑上,還應當進一步暢通和拓展。很多時候,可能賣家、買家以及快遞公司都是利益損失者,但依賴於法律方面的規定,還是應當及時明晰權利與義務。
劉建國(山東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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