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IT  > 正文

駭客入侵他人網銀盜取321萬元

2014-09-24 09:07 來源:新聞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王某利用木馬程式入侵他人網銀,從近百名受害者處共盜取321萬元。昨天上午,浦東新區院對這起網上盜竊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據悉,王某正是2009年攻擊上海私車牌拍賣系統的駭客。

  1989年出生的王某,山東人,中專文化。2009年7月18日,王某和周某通過木馬病毒軟體操縱5000多臺電腦,攻擊上海私車額度服務網站的伺服器,致使伺服器無法正常運作,私車額度拍賣活動被迫取消。隨後,王某被嘉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2010年10月刑滿釋放。

  然而,王某並沒有改過自新。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間,王某租借虛擬專用伺服器和虛擬專用網路後,通過公用網路將木馬程式從網路後臺植入被害人電腦,當被害人使用該電腦進行網上支付時,木馬程式自動運作,篡改收款方、收款金額,將被害人李某等98人的網銀中人民幣共計321萬元轉入一遊戲平臺為其所控制的遊戲賬戶充值點卡、虛擬金幣等。

  事後,王某將上述充值點卡等賣給他人套現,並將套現得款在中國聯通官網購買聯通充值卡後再出售他人,又將銷贓得款在泰國通過他人換成泰銖。

  2013年1月14日,公安機關從泰國將王某抓獲歸案。

  在法庭上,王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實施網路盜竊所用的支付寶、淘寶、QQ等都不是其本人的;IP軌跡比對方法不科學,IP軌跡即便相同也並非一人所用,本案沒有木馬源碼和傳播過程,沒有證據確認木馬程式是其所投放使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證據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王某實施盜竊犯罪的事實,故王某的當庭辯解,不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予採信。王某在刑滿釋放5年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 林天泉]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