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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響手機保衛戰 工信部重拳打擊垃圾短信

2013-04-29 08:26 來源:中國廣播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隨著科技的發展,垃圾短信日益猖獗,尤其是在智慧手機快速普及、個人資訊安全問題日益嚴峻的今天,不少消費者都深受垃圾短信的困擾。今後,飽受詬病的垃圾短信以及讓人擔憂的手機個人資訊安全等問題,將會得到有效地解決。

  近日,工信部連續發佈通知,專項治理垃圾短信,同時加強移動終端應用軟體的管理。工信部為何出重拳完善法規標準?對消費者來説又意味著什麼?垃圾短信能不能最終消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吳韜博士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對此進行分析解讀。

  什麼短信才是垃圾短信?有什麼特點?

  吳韜:這個問題挺複雜,而且很重要。從現在看,垃圾短信這個概念從這個文字表述就不是一個特別嚴肅的法律表述,而且我查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其他規範性文件,都沒有見到對垃圾短信有明確的界定。但是我們從一些探討學術探討當中,還是能夠看到,相對來説比較有共識,就是垃圾短信是指未經用戶定制包含有廣告欺騙色情等內容,以及短時間內連續發送同樣的內容,從而對用戶正常使用通訊功能或者對用戶的工作和生活産生影響的,這樣的短信就叫垃圾短信。

  胡鋼: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確實沒有這麼一個詞,但是我們有一個類似的詞,叫做侵擾性的商業性電子資訊。去年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第17條是這麼説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資訊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資訊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這個説的有點太繞,大概的意思就是,比如我們現在手機用戶能接收短信或者其他電話等,我是接收者,如果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或者我沒有向你請求過,或者我明確表示了拒絕,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向行動通訊終端比如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和電子郵件發送任何的商業性的電子資訊。

  發短信的人是違規還是違法,現在怎麼界定?

  吳韜:從現在看,事實上全國人大的決定就是法律,雖然它稱謂不叫法律,叫決定就是因為現在不是特別的成熟,先出一個臨時性的。但是這裡面我們看出來了,這個決定本身還是相對來説比較粗疏的。垃圾短信最根本的特徵和要件是人家沒有定制過人家不同意,被動接收,但是是不是我發送了一條,我就違法了呢?甚至還有它有沒有産生後果,這個都是要探討的問題。

  胡鋼:有時候同樣一條資訊對有些人來説可能是挺有用的,對另一些人來説可能就覺得很煩。比如説我現在特別想買房子,滿世界尋找呢,正好有一個不知名的人給我發短信説某某樓盤比較好,也許我會很高興。這個可能是一小部分人,更多的人不需要這種方式買房子。所以這種怎麼界定,雖然全國人大有這個決定,但是在執行層面、操作層面,還有很多很複雜細緻的工作要做。

  有一個用戶手機有信用卡定期通知短信。他在某一個時間點,集中收了大量的垃圾短信,之後發現信用卡被盜刷。這個應該是一個組合拳,短信發送者知道你手機有信用卡資金變化通知,他在這個時間點給你刷大量的垃圾短信,造成關鍵資訊被忽略掉。

  吳韜:垃圾短信本身現在已經引起嚴重的後果了,這肯定是違法。這個事不是行政違法了,也不只是承擔民事責任,是一種犯罪手段了,那就是刑事責任了。另外,這還隱私權的問題。發垃圾短信的人是怎麼會知道我的手機號碼,又是怎麼知道我正想買房子或者我現在對理財有需求的。

  胡鋼:這就是大數據這個問題,很多商家重視大量的數據收集、整理加工,不斷完善它的産品和服務,改善我們消費者的這種用戶體驗。在大數據加工整理時代,侵害最嚴重的是用戶的個人資訊權或者是隱私權,這種影響非常大,需要引起我們的特別重視。

  垃圾短信侵擾了我們的個人隱私權,我們的隱私權應該怎麼保護呢?

  吳韜:從隱私權保護角度,公民個人還是要管理好自己的個人資訊,比如身份證的複印件就很可能會獲得很深層次的個人資訊管理服務。如果身份證資訊被別人知道了,那可能對你來説就是非常大的損失。如果必須要提供身份證資訊,最好用筆就在身份證正中的位置空白處寫上這份複印件的用途。另外,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立法。事實上,垃圾短信等很多問題現在的法律還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治理起來存貯甄別性的問題。

  對於垃圾短信,很多手機使用者第一大懷疑的就是三大運營商,他們甚至不希望把垃圾短信禁掉。從現在媒體上曝光的案例來看,確實有一些地方基礎運營商參與了這些商業活動

  胡鋼:他們在工作上碰到這個問題也是很敏感的問題,他們要怎麼判斷一條短信是否是垃圾短信。我們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保護的,他們操作上實踐中也確實碰到很多問題,所以要讓工信部授權指定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成立這麼一家12321的中心,把相關的東西匯總起來,大家共用黑名單的制度,大家共用,效率更高,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上或者政策上的障礙。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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