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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保險證券業陸資只可參股 無經營權

2010-02-24 09:18 來源:中新社 字號:       轉發 打印
  臺灣“行政院”22日審查兩岸保險及證券業往來辦法的條款後,擬只允許大陸資金來臺參股及設立辦事處,不能取得經營權。

  據臺灣《中國時報》23日報道,22日的討論主要集中證券及期貨業相關規定,會中同意開放陸資券商來臺設辦事處和參股。參股條件中,資本額須達新臺幣50億元,且業務經營績效良好,不能有違規情形,財務能力須健全,預估只有一家陸資券商符合資格。

  另外,大陸期貨商來臺資本額限制為新臺幣4億元,大陸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也須達新臺幣8千億元。

  報道稱,保險業只準陸資來臺設辦事處及參股,全部都不能取得經營權。參股條件必須最近3年經營績效良好、財務健全、近5年不能有違規紀錄,預估有2到3家大陸保險公司符合資格。參股比例,單一陸資投資一家上市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為5%、所有陸資持股一家上市保險公司或券商的上限為10%;參股非上市保險公司或券商部分,單一為10%、所有陸資為15%。

  農歷年前臺灣行政部門已核定兩岸銀行業往來辦法,陸資銀行來臺只同意設立辦事處及分行,參股及子行均不開放。報道引述臺灣財金官員的話指出,銀行、保險及證券3個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已大致定案,最快3月兩岸金融業就可正式往來。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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