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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可參股臺保險證券業 兩岸金融或3月正式往來

2010-02-24 08:30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二十二日審查兩岸保險及證券業往來辦法。其中,臺當局“金管會”原有意開放陸資以專案核可取得未上市櫃保險公司經營權條款確定被拿掉,陸資來臺只準參股及設立辦事處,預計約有二到三家大陸壽險業符合資格。 

  財金官員表示,先前“行政院”已核準的兩岸銀行業往來辦法昨審查通過後,預計最快二月底前,“金管會”就可同時公布兩岸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往來辦法。

  據了解,昨日討論主要集中證券及期貨業相關規定,會中同意開放陸資券商來臺設辦事處和參股,參股條件中,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且業務經營績效良好,不能有違規情形,財務能力須健全,預估只有一家陸資券商符合資格。

  另外,大陸期貨商來臺資本額限制為新臺幣四億元,大陸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也須達新臺幣八千億元。

  保險業部分,原本“金管會”有意以專案核可方式,開放陸資取得未上市櫃保險公司經營權,藉此處分問題保險公司,但因相關“部會”有意見,最後該條款被拿掉,整體保險業只準陸資來臺設辦事處及參股,全部都不能取得經營權。

  參股條件,必須最近三年經營績效良好、財務健全、近五年不能有違規紀錄,預估有二到三家大陸保險公司符合資格。至于參股比例,皆維持“金管會”版本,單一陸資投資一家上市櫃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為百分之五、所有陸資持股一家上市櫃保險公司或券商的上限百分之一十;參股非上市保險公司或券商部分,單一為百分之一十、所有陸資為百分之一十五。

  財金官員表示,農歷年前“行政院”已核定兩岸銀行業往來辦法,陸銀來臺只同意辦事處及子行,參股及子行均不開放。因此,三個兩岸金融往來辦法昨日大致定案,最快三月兩岸金融業就可正式往來。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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