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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實施

2015-06-09 09:16 來源:你好臺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你好臺灣網廈門6月8日消息(記者 郭婕妤) 記者從今天上午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廈門經濟特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全國第一部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實施一個月引起了各方廣泛關注。

發佈會現場(你好臺灣網 圖)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明聰在發佈會上指出,《條例》開創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先例,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歷程的絢麗坐標。《條例》的出臺不僅是推進廈門社會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重大舉措,將有效提升廈門地區社會治理水準,還在全國樹立起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標桿。《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將為其他地區相關立法提供了可供學習與參照的範本,提供了可複製的經驗。

  據介紹,《條例》立法牢牢立足於廈門的實際,把十年來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作為立法基礎,進行總結提升,同時認真研究國外立法實踐,充分吸收借鑒國外ADR發展經驗,探索制定混合式的糾紛解決方式、無爭議事實記載、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中立評估等制度。

  《條例》對各類調解組織的建設進行了劃分,明確各自的功能和職責,突出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前瞻性地規定了提供有償調解服務的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場化糾紛解決服務。推進在糾紛多發領域、鎮(街)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整合社會各方面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

  考慮到新興領域矛盾糾紛的新特徵和不斷引入化解矛盾糾紛新方式,《條例》開放式預設介面,鼓勵適應網際網路時代發展新型線上糾紛解決機制(ODR),利用資訊化手段打造網路便民平臺,構建高效便捷、靈活開放的調解網路。疏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作脈絡,推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網路體系,實現解紛主體多元化、解紛方式社會化、解紛機制多樣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范愉接受記者採訪(你好臺灣網 圖)

  《條例》也借鑒了國外的做法以及這些年的實踐成果,規定協商可以邀請第三方參與,可以運用早期中立評估、中立性事實調查、專家鑒定等方法,為協商、調解提供參考依據;就調解的啟動、期限、終止、調解協議製作,以及調解員中立、保密原則等,對調解程式作了必要的程式規制;明確了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合同效力。隨著調解制度的深入發展,國外ADR還創新了一些混合型糾紛解決方式,《條例》確立了無爭議事實記載、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調解與裁決混合形式等制度。對行政調解的範圍、管轄、受理等作了規範,以強化行政調解功能與責任。

  同時,《條例》建立以政府支援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對人民調解、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所需經費,政府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其他公益性調解組織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經費支援。

  依據國務院對深化公共服務改革的部署,《條例》規定了政府購買調解服務,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調解組織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不收費,但針對複雜的專業領域的調解,允許商事調解組織有償收費,實行市場化運作,逐步建立適應不同解紛組織、不同解紛方式特點的多層次、多樣化的經費保障體系。《條例》通過建立糾紛解決工作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調解組織名冊管理制度,加強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監督考核,保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范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指出,《條例》通過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對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頂層設計,增強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成為今後推動廈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重要指導和法律依據。范教授特別提到,《條例》立足於便民利民,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和適宜的糾紛解決途徑,引導和支援人們理性表達訴求,有利於化解社會各類矛盾,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於提升糾紛解決的法治化水準必將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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