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8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又有新突破。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關於我省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後我省(不含廈門)城鄉居民可持居住證(或暫住證)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通知,我省16-59周歲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居住(不含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城鎮)且持有居住證(或暫住證),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在戶籍地參保的,可將保險關係轉移至居住地。年滿60周歲或已處於待遇領取階段的城鄉居民,仍按戶籍所在地政策參保或享受待遇,不再辦理在居住地參保或轉移手續。
符合條件者可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員會申請參保登記或辦理保險關係轉移,並按居住地有關規定選擇繳費檔次和繳納保費。異地參保人員由居住地返回原戶籍地的,也可自願將保險關係轉回原戶籍地。
根據待遇申領核定條件,在居住地申請領取城鄉居民保待遇的人員,需按城鄉居民保政策規定繳納保費,在該居住地正常繳費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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