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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9條措施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2014-01-15 10:49 來源:東南快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我省出臺9條措施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符合條件企業繳納所得稅可享減徵、獎勵等優惠

  本報訊(記者謝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繳納所得稅可享減徵、獎勵等優惠。省政府日前出臺9條措施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我省將引導更多的個體工商戶轉化為企業。

  我省將引導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以下簡稱“個轉企”)。一方面,簡化“個轉企”程式,按照“一注一開”的原則和程式同時辦理;在不違反企業名稱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及特點。在經營場所(住所)不變並在有效期內,原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前置許可的有效證件、經營場所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因“個轉企”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名稱變更,不視為交易。另一方面,對“個轉企”的小微企業給予不低於5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賬證不健全的轉型企業徵稅可以實行核定徵收;企業社會保險保持原有繳費方式5年不變。

  同時,我省也推動小微企業上規模。對新增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企業,以企業上年繳納的省以下地方級稅收收入為基數,3年內每年增量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擴大再生産。對新增的規模以上企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次年減半徵收。

  我省鼓勵創辦小微企業,對新創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所産生的省以下地方級稅收收入全額獎勵給企業。省政府要求,各級地方政府鼓勵小微企業進入工業園區,在工業園區規劃中,要預留小微企業的用地用房。對小微企業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給予安排。

  符合條件企業兩年內可享所得稅優惠。從今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繳納的所得稅由設區市、縣(市、區)級財政以“即徵即獎”的方式獎勵給企業。

  此外,省政府明確,今後政府採購要向小微企業傾斜。各級政府應當預留本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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