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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享外債資金結匯自主權

2015-12-21 09:06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上海12月19日電 (記者謝衛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日前正式發佈《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這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金改40條”印發後發佈的第一個實施細則,具有重大意義。

  過去,進出口企業只有在支付時才可以買賣外匯。而實施細則將允許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賦予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的自主權和選擇權,企業認為匯率合適就可以買賣。同時,細則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允許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須開立待核查賬戶;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允許區內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20日 02 版)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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