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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酒瓶爆炸傷者要求賠償 燕京:酒瓶爆炸無法杜絕

2014-09-30 10:0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超期酒瓶爆炸傷者訴燕京賠償 燕京啤酒回應稱啤酒瓶爆炸無法杜絕

  昨天,記者在餐館拍攝的“B2009”燕京啤酒瓶。記者張淑玲攝

  近日,燕京啤酒分銷商劉先生在搬運啤酒時,一瓶燕京啤酒突然爆炸,劉先生的面部、眼睛被炸傷。劉先生將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啤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1.8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該案。

  劉先生訴稱,今年夏初的一天,他開車到一農貿市場送貨。在搬運燕京啤酒時,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將他的臉和眼睛炸傷。經醫院確診,劉先生左眼角膜裂傷。劉先生認為,炸傷自己的啤酒瓶出廠年份為2007年,燕京啤酒違反了國家有關B瓶使用期限為兩年的相關規定,超期使用該瓶長達5年,給自己造成了人身傷害。劉先生稱視力急劇下降,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雙方協商時,燕京啤酒僅同意支付他醫療費,不同意賠償合理的誤工費等,故訴請海淀法院判令燕京啤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1.8萬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探訪 部分餐館啤酒瓶超期

  昨天下午,記者對西城區的餐館、菜市場及大型超市進行了現場探訪,發現大型超市基本杜絕了B瓶過期使用情況。而在少數餐館內,記者發現了標有“B2007”、“B2008”等已超期兩年的啤酒瓶仍在使用。

  當天12時30分,記者在西城區前門大街北側一餐館內看到,客人剛剛喝完的10個空燕京啤酒瓶中,2007年生産的瓶子有兩個,2008年有兩個,2010年、2011年生産的酒瓶各一個。該餐館一服務員稱,其店內不外賣啤酒,啤酒瓶由商家統一回收。

  隨後,記者在北新華街路東一餐館內也發現了2010年、2011年生産的啤酒瓶。

  記者沿路查訪了物美、華聯、沃爾瑪等多家中型及大型超市,未發現燕京啤酒瓶過期使用情況。

  □燕京回應 啤酒瓶爆炸難以杜絕

  昨天下午,燕京啤酒一賈姓負責人回應稱,燕京啤酒尚不了解案件情況。但據他了解,關於B型啤酒瓶使用期為兩年,國家只是建議過期兩年不再使用,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國內啤酒行業過期兩年的瓶子不用是很難確保做到的,目前市場上燕京啤酒B瓶各個時期生産的都有。

  該負責人稱,燕京啤酒各個車間都有清洗、抗壓、殘留物檢測裝置,一旦發現啤酒瓶有問題,驗瓶機就會驗出摔壞。

  關於燕京成品酒炸瓶傷人,該負責人稱這是正常現象,燕京啤酒瓶本身是玻璃瓶,瓶內液體含有二氧化碳,這和溫度、壓力有很大關係,這種現象並不能杜絕。

  □相關法規 B瓶使用期限為兩年

  1996年,我國出臺了《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啤酒生産企業自1997年起全部採用帶有“B”字的啤酒瓶。“B”瓶的使用期限建議為兩年。

  1999年3月5日,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頒布了《關於實施啤酒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國內生産、銷售的啤酒瓶,必須符合啤酒瓶的新標準,不符合啤酒瓶新標準規定的啤酒不得出廠和銷售。從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領域不得再出現不帶“B”字標誌的啤酒瓶,否則將視生産、銷售的産品不合格。(記者張淑玲)

  >>溫馨提示

  1.小心保存啤酒,不要在過熱或過冷的條件下保存。

  2.運輸不能過分劇烈碰撞,需輕拿輕放。

  3.買啤酒先看“B”字,再看後面的日期,若已超過兩年建議放棄購買。

  4.開啟啤酒時要儘量遠離臉部。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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