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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靜:應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2014-07-21 10:55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趙靜:應加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趙靜代表。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法分子受暴利驅使,而違法成本又過低導致的。

  近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趙靜在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建議,應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仔細研讀了修訂草案的內容後,結合在工作中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經驗和體會,趙靜針對此次修訂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了幾項建議。

  在趙靜看來,修訂草案對一些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仍然偏低。為了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她建議,對於一些違法行為還應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的數額。

  “凡是跟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都要予以嚴厲處罰。”趙靜説。

  修訂草案規定,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趙靜説,這裡提到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檢驗方法和規程,但究竟是共同制定,還是由哪個部門牽頭制定,應當界定清楚。這樣執行起來才會更加可行。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採取措施推進産業結構優化,淘汰不利於食品安全的生産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産和連鎖經營、配送。

  趙靜坦言,不管是政府工作部門還是老百姓,都非常想看到能夠有一個完善的食品行業誠信體系。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十分緊迫和重要。為此,她建議,對於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問題應更加明確和細化。

  修訂草案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品質監督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將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品質監督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品質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對於此條規定,趙靜認為,到底什麼情況屬於犯罪事實顯著輕微?對此必須予以量化明確,以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執行。

  此外,為了從源頭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趙靜建議,應對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也進行修訂。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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