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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2014-02-07 09: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舉行的中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研討會上,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稱,人保、華安、長安責任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産、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都進行了積極探索,開發保險産品超過30餘款。

  業內人士認為,食品安全責任險具有補償機製作用和社會管理功能,通過保險的風險管理專業優勢,可以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全社會的食品安全,因此加強推進、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國內食品安全責任險已超30款

  保監會與歐盟近日在北京聯合舉辦了中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研討。會上,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稱,人保、華安、長安責任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産、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都進行了積極探索,開發保險産品超過30餘款。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能夠為食品的生産、加工、銷售、消費等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風險保障。

  參會人員普遍認為,在食品安全領域實行責任保險制度,主要可起到幾方面的作用:一是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夠得到經濟賠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發揮保險費率經濟杠桿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監督作用,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三是可以在消費者中提高食品企業的信用和信譽,促進本國食品企業的生産發展。四是有助於減輕政府事故善後的財政壓力。

  從國際上來看,經濟發達國家通常引入商業保險的手段來化解食品安全風險,從我國情況看,保險業參與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記者初步統計,2005年,華安財産保險曾推出餐飲業綜合保險,又稱“食客安心保險”,包含公眾責任、財産損失、停車場責任等多個險種,也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做出了有益的嘗試。2007年,美亞財産保險也推出了食品安全公眾責任險。2008年,長安責任保險退出了涉農責任保險産品,即“農村食品安全示範店商品責任保險”,同時,長安保險還與江蘇省教委合作,開辦了“校園方餐飲場所責任保險”,為200多所中小學、10萬多名學生提供了校園餐飲安全保障。

  而就在近日,太平洋保險旗下的産險公司為食品生産、加工、流通企業和餐飲服務企業量身定制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從食品生産加工源頭到餐桌的多個環節,為生産者和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障。根據相關保險條款約定,如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因食物中混雜異物導致第三者受傷、殘疾、死亡及所産生的相關法律費用,太平洋産險提供保險賠償。其中,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還附加了營業場所責任保險,火災、爆炸、滑倒、燙傷、電梯故障等餐飲場所經營中常見的風險均可涵蓋。

  食品安全責任險投保率較低

  儘管國內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領域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但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推出的時間較短短,加之部分企業保險意識不足,目前在食品安全領域,各相關方較少應用保險方式轉移社會風險,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仍非常低。

  一位保險行業人員告訴記者,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風險,並且涉及對食品安全責任風險的評估、承保食品的類別、承保方式、費率的厘定、風險管理和保險理賠、訴訟程式的介入等多個環節,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準要求較高。而我國保險公司目前競爭重點依舊集中在企財險、車險以及貨運險等有形財産保險領域,承保責任風險的技術能力不足,從業人員也極度短缺。由於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發生概率不確定以及損失難以預計等特點,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風險較大,預期收益較低,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積極性。

  不僅如此,現有的食品安全責任險在設置上也存在缺陷。一方面,其覆蓋的責任與原有保險産品互有交叉,例如公眾責任險中的附加險有“食品飲料安全險”,餐飲場所責任險等,如果同時購買加重企業負擔。此外,多數保險公司規定,“對於食品退換、回收、召回造成的損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而此類賠償費用恰恰是事故發生後的必要組成部分。

  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國內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投保率不足一成,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産品上,遠低於國際水準。目前的投保企業主要是大型食品企業集團、進出口企業、餐飲類企業,以及學校、單位食堂等,佔食品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食品企業投保較少。從地域上看,目前食品安全責任險僅在河北、廣東、江蘇、四川等少數省份有所發展,真正的食品安全責任險市場尚未建立。

  為了推進食品安全責任險的發展,國內也早有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險制度的計劃。201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要求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最具社會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發生後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因此加強推進、擴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原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總裁劉智認為,應當修訂《食品安全法》,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已經立法強制實行了食品安全保險,如我國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就規定‘一定種類、規模的食品業者,應投保産品責任保險’。”我國應借鑒參照外部經驗,儘快通過立法形式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前期可以通過專業責任保險公司與有關教育行政、商務、衛生等主管部門以及品牌企業合作,在校園營養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兒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領域進行探索。

  不過,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沈建華則認為,如果食品生産企業的社會義務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架構進行明確的規範約束,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在保護消費者獲得充分救濟的同時,也有可能使他們暴露在新的難以預測的風險面前。“企業作為市場逐利者的定位,在市場中對於經濟利益的追求始終大於它的公益考量,因此,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這層‘保命符’在身,企業很有可能會愈發無視其社會責任,因為即使發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它們也可以將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逃脫市場的無情懲罰。”他認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可能會是一樣好東西,先在某些地區,有限品種上做“小樣實驗”,進行探索,取得經驗,再逐步推開,社會風險和技術風險可能會小一點,社會效果也會更好一點。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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