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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上調攤位費 至少間隔兩年

2013-12-02 15:08 來源:今日早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早報訊 農産品在流通環節的各種費用讓“菜籃子”增重不少,時常引來馬大嫂們抱怨。

  為了給農産品在流通環節“減負”,日前,浙江省物價局發佈《關於規範農産品市場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明年3月1日起,全省部分農産品市場攤位費、交易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並且要求收費上調至少間隔兩年。

  據了解,城市農産品市場包括菜籃子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社區菜市場。此次納入政府指導價的是政府投資建設或控股(政府投資比例佔50%以上)的農産品市場。

  《通知》明確,農産品市場攤位費、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制定。制定收費標準要體現公益性,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運作情況、物價水準變化情況及經營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保本微利原則從低核定。市場攤位費、交易服務費的定價成本包括市場建設或承包費用、設備折舊、人員工資及保險、物業管理、公攤水電費等有關費用。

  據悉,各地制定市場攤位費時,只制定攤位費基準價。各攤位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場主體根據攤位面積、位置和經營戶的經營品種、規模、期限等因素自主確定。市場各攤位實際收費的平均價格不得超過攤位費基準價。

  市場攤位費、交易服務費標準上調的時間間隔原則上應不少於兩年,收費標準調整的幅度應控制在成本費用上升幅度以內。

  此外,《通知》要求,政府投資建設或控股的農産品市場主體可以按規定或受委託向經營戶代收水費、電費及稅金等。代收費用不得加價收取。除了市場攤位費、交易服務費和代收費以外,農産品市場主體不得另立其他項目收費。

  農産品市場主體收費前,應將收費項目(含代收費用)和標準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收費,經營戶有權拒絕繳納。市場主體收費時要與經營戶簽訂書面合同(協議),明確具體攤位和相關收費、費用繳納方式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浙江省物價局服務業價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農産品市場相對於其經營戶而言,處於價格控制的優勢地位,攤位費定價過高,容易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次出臺新規主要是為了調節市場主體與經營戶之間的利益關係,讓市場主體收費保持相對穩定水準,以降低農産品在流通環節的收費,一定程度上為菜籃子減負。(高麗莎 陳登傑)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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