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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有關負責人:食品監管失職瀆職最高可判十年

2013-05-06 09: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監管失職瀆職最高可判十年。

  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係。鋻於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司法解釋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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