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彥
根據澳門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區政府草擬了《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行政法規草案,並於2月27日在澳門行政會進行討論並通過。
“食品中禁用物質”是指在食品生産經營過程中人為添加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任何非食用物質。近年國際上發生的重大食安事件,大部分由人為添加此種非食用物質又或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等所引致。此類非食用物質對健康危害性大,對人體健康及安全存在隱患,而且有關的食品安全事件可造成嚴重的影響。根據澳門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産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就“食品中禁用物質”的標準進行立法。
對於禁用物質,國際間及鄰近地區,包括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內地、香港等,已有較一致的共識。在制訂草案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沿用了澳門日常的參考標準,輔以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國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同時亦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
草案建議將孔雀石綠、硝基喃類、已烯雌酚、氯微素和三聚氰胺列入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據了解,澳門首項關於食品安全標準的行政法規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已于2013年10月20日生效。同時,澳門特區政府還將持續分階段有序開展訂定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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